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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是水行政执法的主要行为方式,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则是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唯一载体,是经过调查、告知、听证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它的制作完善与否,关系到水行政执法的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出于某种考虑和业务能力的不足,某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出现一定的疏忽和失误,造成不必要的被动。现结合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仅就制作过程中应注意的三个问题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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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而粗放的农业用水方式和落后的灌溉技术又进一步加剧了缺水矛盾。走节水之路,普及节水灌溉,发展节水农业已形成共识,并在各地取得了显著的节水、节地、节能、节劳和增产增收效益,利国利民。反思各地发展节水灌溉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强化以下几种意识。 一是强化科学意识。节水灌溉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和任务,制定好发展规划,对节水灌溉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都应该因地制宜,搞好可行性分析论证,合理发展。在北方地区,宜推广输水管道化和衬砌化,大田喷灌化,果树微灌化,大棚滴灌化;在南方地区,宜推广水稻“薄浅湿晒”等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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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产业政策》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年内做到水利规费足额征收,所收费用必须用于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水利设施的维护与修建及运营管理。水利规费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止费、河道采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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