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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调整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是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但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则造成对当事人一方的不公平待遇。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合同法都对违约金条款采取了予以干预的原则,但法律的过度干预又将违背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实有必要借鉴外国法的经验,适当控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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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法律上所规定的拥有某种经济资源的权利和因为利用这种经济资源而获得的实际利益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进而产生了产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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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贸易激增,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方式,其迅速便捷、体现效益的优越性愈发显现,但纠纷也大量出现.尤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贸易中,"罚金"一词的使用,违约金数额的过高和笼统,大多被英美法系的法官判定为罚金而无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何订立好违约金条款,如何避免合同条款因违背各国的国内强行法而无效,那么掌握两大法系对违约金的规定和态度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