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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有必要将数字科技伦理纳入监管范畴。系统分析英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做法,发现英国数字科技伦理的监管主体涵盖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咨询小组和委员会及网络和社区等跨政府组织、分权行政机构等;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要面向人工智能伦理和大数据伦理,并在算法、人脸识别和数据公平等重点领域进行了政策布局;监管模式为政府部门主导、政府部门与跨政府组织上下联动以及多中心、分散式的模式。英国政府将部分监管权力下放,与跨部门数字科技伦理治理标准相结合,对数字科技伦理进行监管。英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在于:在制度设计上,确立跨部门协作、以人为本、制定清晰的伦理治理原则和全国性标准;在监管模式上,构建分类监管体系,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避免“一刀切”式监管;在多利益主体参与上,赋予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责任,全面考虑多方利益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建立包容性和多元化的伦理监管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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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力量,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机制与路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通过构建适用于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数字技术融入—组织管理变革”双元融合机制模型,论证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是数字技术融入和管理变革之间交互融合并形成涟漪效应以推动企业战略转型的过程;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驱动力包括场景创新力、变革领导力和资源整合力;对于不同国有企业而言,受三大驱动力合力的影响,其数字化转型实践模式存在差异,具体包括数字技术驱动型模式、战略领导带动型模式和数字能力培育型模式,对应的数字化转型路径分别为技术带动型转型路径、场景深化型转型路径和资源赋能型转型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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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数字技术产生了全新的数字经济形态和数字社会,但也引发了系列负外部性问题,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必须直面的重大现实议题,既有研究对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理论框架、监管模式和主要议题缺乏深度解构。本文立足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最新政策布局与监管实践,解析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主要主体、监管模式和重点议题,搭建面向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机制”的一般性理论框架,研究发现,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体涵盖“联邦政府—州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多元主体,监管模式型侧重以国会为主导的美国政府立法与标准引领型监管、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多元参与型监管,以及企业以数字科技伦理嵌入公司治理的嵌入型自治模式的三重主导模式,监管重点议题涵盖道德式人工智能与透明、公平和可解释的算法以及数据隐私与数据伦理等核心议题。中国加快构建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体系,需要强化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立法,在分层分类思路开展数字科技伦理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发挥地方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自主性原则,调动数字企业在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与治理方面的治理标准、行业规范、企业倡议、治理指南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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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视角,探究在不确定性宏观经济环境下企业是否会强化数字化转型应对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以2013—201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探讨了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具体影响与内在机理。研究结果表明:第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数字化转型产生正向驱动效应,即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是不确定性环境下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政策因素,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下企业主动拥抱数字化转型,在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研究结论依然成立。第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有助于强化企业创新研发并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技术驱动的企业数字创新发展;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有助于强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并最终促进企业创新绩效,这足以说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下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创新赋能效应。第三,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效应在非国有产权、非政治关联与市场化强度更低的地区中更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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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混合型组织的“多重紧张识别-多重紧张影响效应-多重紧张的战略响应”这一逻辑链条出发,建构混合型组织紧张表现形式的钻石模型,识别出以使命紧张和制度紧张为表现形式的本源性紧张和以战略紧张、治理紧张、运营紧张和身份紧张为表现形式的引致性紧张。在此基础上,提出紧张度对混合型组织可持续成长影响效应的倒U型关系,认为恶性紧张容易引发单向性使命漂移、内外部合法性冲突、组织治理失灵、扩展性受限等组织脆弱性问题,良性紧张则可以激发组织创新性、促进制度逻辑重构并促进组织身份制度化,有利于组织的可持续成长。针对混合型组织出现的多重紧张,本文结合紧张度和混合元素性质认知两个维度,拓展性地提出针对“紧张”的适度竞争、适当激发、分离战略、整合战略和弹性战略五种响应战略,并基于紧张形式与组织类别建立针对恶性紧张的响应战略适配矩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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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科技伦理问题日益凸显。欧盟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体系,并设置相关监管机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进展进行分析后发现:第一,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体包括立法层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在制度执行层,主要包括欧盟和成员国相应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协会则发挥着提供意见和咨询等作用。第二,监管政策布局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重点领域,重点议题主要面向人工智能的可信赖与负责任式创新、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互联网安全。第三,监管模式与机制为欧盟统一框架引领下成员国各具特色的双重监管,注重综合性监管政策与细分监管政策的配合且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其中。欧盟相关实践对中国开展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启示在于: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软性约束与硬性监管相结合、全局性监管与专门性监管并行,加强双边和多边伦理监管制度建设;在监管模式上,要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的制定,形成中央和地方一致且协调的双重监管,并设置相应的伦理监管机构来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在社会生态赋能上,要加大数字科技领域的创新投资力度,推动数字科技的广泛应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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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创新力是支撑国家创新能力和实施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的关键,如何驱动城市创新的可持续性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话题。本文从生产性政府债务的视角,以“四万亿”计划的推行为契机,采用城市面板数据,考察了以生产性目的为主的地方政府债务扩张对城市创新力的影响。研究发现,生产性地方政府债务扩张能够显著促进城市创新力提升,这主要是源于基础设施支持效应、政府创新补贴效应和人才集聚效应。异质性分析发现,生产性地方政府债务对城市创新力的促进作用在中部和西部地区、高行政级别以及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城市不显著。进一步分析发现,以基建投资为目的的城投债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有力促进城市创新力提升,但是以“借新还旧”为目的的城投债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则难以促进城市创新力提升。本文的研究表明,倘若地方政府债务具有生产性目的,则可以促进城市创新力提升。中央政府在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用途债务资金的作用,以及不同地区和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制度条件,要因时因地制宜地调整制定方案。本文的研究对于准确认识政府债务与创新的关系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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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ESG)是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导向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检验了ESG表现对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效应及其机制,研究发现:ESG及其各维度表现对企业债务融资成本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效应,ESG表现对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降低效应主要通过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以及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程度而实现。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ESG表现的债务融资成本降低效应在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自愿性披露企业、高竞争程度行业以及低市场化程度地区企业中更为明显。本文提出了加强企业ESG体系建设,强化企业对利益相关方的ESG披露以及政府进一步规范与优化企业ESG制度环境的政策启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