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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处罚决定)能否生效的关键在于是否送达。 但是,现实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时有发生,从而直接影响了行政处罚的生效和执行。比如:质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在采用直接送达时,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有意回避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有碍情面”怕得罪人等现象的存在,使得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  相似文献   
212.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是国家质检总局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等级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上位法,《气瓶安全监察规  相似文献   
213.
近年来,在农资市场上出现了用磷石膏作原料,加工生产以“游离酸钙”、“硫酸钙”等为名的所谓新化肥,有些在包装袋上标注为“土壤调理剂”,有些则标为“××肥料”。笔者就能否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化肥的问题进行探讨,求教行家里手。以磷石膏为原料生产的所谓化肥产品,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可循,执行的都是企业标准。如2005年春季某质监局在农资打假下乡活动中,曾查处了一种名为“硫酸钙”的化肥。在调查时,企业提供了一份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其中硫酸钙是以磷石膏为原料,经过加工制作而成,外观为灰白色粉末状。主要质量指标为三氧化硫(SO3)≥…  相似文献   
214.
办公用品的多功能化,已是时下家具业发展的趋势,电脑的普及也使办公桌更趋于完美。但由于家具标准有些方面缺乏  相似文献   
215.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某白酒企业,不服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白酒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案.  相似文献   
216.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8年7月29日发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为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加快商品条码的推广与应用,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查处伪造、冒用商品条码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但是,<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仍有缺陷与不足,应作必要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217.
[案情] 2003年1月15日,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B县局)根据上级食品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对该县甲白酒生产企业(简称甲酒厂)进行监督检查,在其仓库发现有765箱(每箱6瓶,每瓶500毫升)标注四川某品牌的18°白酒.经仔细查看,白酒的标签及外包装盒的厂名均标注为四川某酒厂,但瓶口封盖却标注甲酒厂的厂名.执法人员以甲酒厂涉嫌生产冒用他人厂名白酒为由,对该批白酒就地查封并进行抽样送检,经市质检所检验,结果判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是酒精度,其标示值为18±1°,但实测值为29°.  相似文献   
218.
按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处罚能否生效的关键在于是否送达,没有送达,行政处罚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送达是整个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但是,实际执法中常常会遇到送达难的问题,从而严重地影响了质量  相似文献   
219.
【案情介绍】近日,某县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县局)按照上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部署,依法对某酱油厂生产的酿造酱油(标签标识为特级品,氨基酸态氮≥0.8g/100ml)进行监督抽检。经市质检所检验,所检项目之一的氨基酸态氮实测值为0.73g/100ml,低于其明示值  相似文献   
220.
【案情介绍】2008年4月23日,F省A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市B化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25吨复混肥包装袋标注的厂名为F省C市D化肥有限公司,厂址为C市××路。执法人员以该批化肥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当场予以查封。经立案,查明这批化肥是B化肥厂于4月22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5吨,尚未售出,货值金额计7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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