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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5月,村妇葛某同丈夫王某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王某(原户主)名下的两块承包地转由葛某和随其生活的儿子耕种管理。协议签订后,在发包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他们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将两块承包地转到了葛某的名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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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与夏某同为某企业职工。2003年5月,左某向夏某借款4000元并立借据一份。半年后,左某将此借款如数偿还了夏某。还款时因夏某未将左某书写的借据带在身边,故给其出具了一张收条。之后,左某未将夏某手中的借条索回。2004年9月,夏某突遇意外事故死亡。之后,夏某之子多次持左某书写的借据向左某催要欠款,均遭左某拒绝。今年4月初,夏某之子一纸诉状将左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其父生前的借款。法院立案后,向左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限其30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的举证通知书。在此期间,左某持夏某生前出具的收条找到夏某之子与其核对,但后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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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鲁西南某村农民吴德全夫妇俩收养3岁的吴小全为养子。30多年来,夫妇俩含辛茹苦将吴小全抚养到成年。1991年,吴小全结婚成家,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在婚后的日子里,小两口与吴德全夫妇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遂于2002年10月订立书面协议,约定解除收养关系,吴小全补偿老吴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4500元。协议签字后,吴小全按约定支付了补偿费。2004年10月,吴德全老夫妇俩以吴小全由其抚养成年,现老两口年迈体弱、疾病缠身、缺乏生活来源为由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吴小全每年给付生活费2600元。法庭上,吴小全以双方的收养关系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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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春节前后,往往是劳动者离职“换工作”的高峰期。不可否认,确有少数去意已定的职工因担心辞职过程复杂而选择擅自离职,进而让企业生产经营陷入被动甚至产生经济损失,由此引发劳动纠纷。那么,劳动者擅自离职会带来哪些风险?企业人事管理者又该如何规范、合法地应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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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是特殊产品,与农民一年的收成休戚相关。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因生产、销售假劣农资行为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一律追究责任。对于情节轻微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销售假化肥,坑农负刑责果农闵某从刘某开办的农资销售店购买了20袋复合肥料。两个月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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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司法证明制度,正在与寻常百姓的生活发生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时下,在继承、遗嘱(遗赠)、婚姻家庭等方面遇到烦恼时,越来越多的农民朋友选择了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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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村民的知情权和查询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村民林某等10人对村里的征地补偿费分配事项产生异议,要求所在村委会张榜公布有关账务并接受村民查询,但均被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拒绝。之后,林某等村民又多次以各种方式向镇政府领导反映,镇政府一直未予解决。同年底,林某等村民以镇政府为被告、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职责,做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账目调查核实、责令公布并接受村民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第三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9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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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眼下正是春耕备播时节,农民朋友在购买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使用了假劣农资,会带来减产、减收乃至绝产、绝收等难以弥补的损失。那么,应当如何购买农资,发生农资纠纷后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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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一些流传多年的俗语、谚语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但在作为调解准则时,还应当用法律的“尺子”衡量一番,看是否与今天的法律规定相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