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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此条是《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具体化:“从事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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