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0 毫秒
11.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具有履行的继续性、期限的不确定性和内容的综合性特征。养老机构具备一定的资质,可以中办并成为合同主体,也是缔约主体。因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费用支付能力的不同,该合同主体与缔约主体有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既是合同主体,也是缔约主体,否则,合同主体不变,缔约主体则是老年人的关系人。 相似文献
12.
沉淀资金是指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运作过程中,因存在着卖方发货、货物运输、买方验货等时间差,或因延迟交付、清算而滞留于支付平台中的在线买卖双方货款,或在线交易前后滞留在平台内的资金。包括在途资金和支付平台吸存资金两类。沉淀资金的性质主要有存款说、债务说和电子货币说三种。基于混藏保管合同理论,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受益主体应该属于用户。 相似文献
13.
理论上对ATM取款行为的性质存在金融机构交易说、与银行代理人交易说和使用交易工具说,其中第二种学说较为妥当。英国通过银行惯例守则细化ATM下银行的相关义务,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尚属空白。银行和客户针对ATM取款行为均应承担严格责任,其中银行以不可抗力和客户本身的过错为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定形式效力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形式效力的学说国内有成立、生效、证据和对抗第三人效力之论,而大陆法系则主张“要件主义”或“证据主义”,英美法系推行“结合主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加工和融合,本文提出了更适合于一般实践操作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效力主张。 相似文献
15.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物流中的仓储业务也不断壮大.物流产业下仓储合同标的物的特性及损害赔偿方式与传统理论中的仓储合同相关特点受到挑战,有必要予以研究. 相似文献
16.
以房养老服务合同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以自有房屋为限与金融机构签订反向抵押养老的协议。最早源于荷兰,我国近年在北京、南京等地试点。该合同的主体涉及老年人、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养老服务提供机构等多方主体,老年人既是接受养老服务的主体,同时也是以房换取养老服务的抵押主体;抵押权人是金融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方是养老机构,前两类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房屋是换取养老服务的对价,因城镇与农村的不同,房屋的样态及其规范有别。 相似文献
17.
关于小区地下车库归属的国外立法及判例不一。我国依据地下停车库产生的方式不同,分为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开发商自行开发的作为非公共配套设施的车库和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车库三类,其具体归属有别。小区地下车库的停车法律关系有别于保管关系与租赁关系,构成无名合同。停车费也不能简单定性为保管费或租赁费,车库权属不同,停车费的性质也有差异,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8.
新合同法生效后,合同义务在给付义务的基础上增加了前合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即“扩延”的合同义务,揭示扩延合同义务的涵义和立法例,并正确识别其法律性质,可改变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力的合同履行的倾向,从而实现交易的公正。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日渐增多,主要分为人身类和财产类两部分。究其原因,养老机构资质欠缺、老年人及其关系人认知错误及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缺乏,致使双方的义务不明确。合同义务有约定与法定、给付与附随之分。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关系人的给付义务分别为依约提供养老服务、配备合理养老服务资源、健全个人档案和及时支付养老服务的费用。双方附随义务主要为告知与协助义务。除此之外,安全保障是养老机构特有的附随义务。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