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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探视权制度,其在保护离异父母及其子女的精神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时间较短,与发达国家的探视权制度相比,我国探视权制度仍有完善空间,主要存在探视权主体范围过窄、探视权内容规定简单、限制探视的规定笼统、探视权执行困难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探视权纠纷,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有必要扩大探视权主体范围、丰富探视权内容规定、细化探视的限制事由及形式、构建完善的探视权执行制度,从而更好地实现探视权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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