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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文从对企业数字责任概念的再理解和本质的再认识出发,认为企业数字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不只是从属关系、扩展关系、互补关系和融合关系,而是在数字社会情境下和更高层次上重新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新形态。企业数字责任构面建构需要超越移植应用型和增维拓展型两种既有范式,应当以数字化活动为底层架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为外显层次的“二维矩阵”进行建构,识别出技术维、产品维、运营维和决策维的企业数字责任具体元素。企业数字责任实施的两种既有范式即数字社会议题嵌入模式和数字责任管理嵌入模式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全面数字责任管理作为企业数字责任实施的高阶范式实现了对它们的全面超越,包括对企业数字责任的性质认知由外生性转向内生性、管理定位由操作型转向战略型、管理思维由物理化转向数字化、管理方式由回应式转向敏捷式、管理机制由线性化转向生态化、管理边界由片面性转向全面性。本文构建了由处于中心的路径模块和覆盖周边的全面性要求模块构成的全面数字责任管理框架模型,提出企业数字责任实施系统重构的五大方向,即以内驱为导向的企业数字责任动力重构、以归核为引领的企业数字责任战略重构、以赋能为核心的企业数字责任能力重构、以互融为重...  相似文献   
52.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有必要将数字科技伦理纳入监管范畴。系统分析英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做法,发现英国数字科技伦理的监管主体涵盖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咨询小组和委员会及网络和社区等跨政府组织、分权行政机构等;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要面向人工智能伦理和大数据伦理,并在算法、人脸识别和数据公平等重点领域进行了政策布局;监管模式为政府部门主导、政府部门与跨政府组织上下联动以及多中心、分散式的模式。英国政府将部分监管权力下放,与跨部门数字科技伦理治理标准相结合,对数字科技伦理进行监管。英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在于:在制度设计上,确立跨部门协作、以人为本、制定清晰的伦理治理原则和全国性标准;在监管模式上,构建分类监管体系,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避免“一刀切”式监管;在多利益主体参与上,赋予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责任,全面考虑多方利益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建立包容性和多元化的伦理监管框架。  相似文献   
53.
新一轮数字技术产生了全新的数字经济形态和数字社会,但也引发了系列负外部性问题,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必须直面的重大现实议题,既有研究对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理论框架、监管模式和主要议题缺乏深度解构。本文立足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最新政策布局与监管实践,解析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主要主体、监管模式和重点议题,搭建面向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机制”的一般性理论框架,研究发现,美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体涵盖“联邦政府—州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多元主体,监管模式型侧重以国会为主导的美国政府立法与标准引领型监管、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社会组织多元参与型监管,以及企业以数字科技伦理嵌入公司治理的嵌入型自治模式的三重主导模式,监管重点议题涵盖道德式人工智能与透明、公平和可解释的算法以及数据隐私与数据伦理等核心议题。中国加快构建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体系,需要强化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立法,在分层分类思路开展数字科技伦理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发挥地方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自主性原则,调动数字企业在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与治理方面的治理标准、行业规范、企业倡议、治理指南和...  相似文献   
54.
本文从混合型组织的“多重紧张识别-多重紧张影响效应-多重紧张的战略响应”这一逻辑链条出发,建构混合型组织紧张表现形式的钻石模型,识别出以使命紧张和制度紧张为表现形式的本源性紧张和以战略紧张、治理紧张、运营紧张和身份紧张为表现形式的引致性紧张。在此基础上,提出紧张度对混合型组织可持续成长影响效应的倒U型关系,认为恶性紧张容易引发单向性使命漂移、内外部合法性冲突、组织治理失灵、扩展性受限等组织脆弱性问题,良性紧张则可以激发组织创新性、促进制度逻辑重构并促进组织身份制度化,有利于组织的可持续成长。针对混合型组织出现的多重紧张,本文结合紧张度和混合元素性质认知两个维度,拓展性地提出针对“紧张”的适度竞争、适当激发、分离战略、整合战略和弹性战略五种响应战略,并基于紧张形式与组织类别建立针对恶性紧张的响应战略适配矩阵。  相似文献   
55.
肖红军  张丽丽  阳镇 《改革》2023,(7):73-89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科技伦理问题日益凸显。欧盟已经形成相对完善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体系,并设置相关监管机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进展进行分析后发现:第一,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体包括立法层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在制度执行层,主要包括欧盟和成员国相应的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机构;行业组织和协会则发挥着提供意见和咨询等作用。第二,监管政策布局以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为重点领域,重点议题主要面向人工智能的可信赖与负责任式创新、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互联网安全。第三,监管模式与机制为欧盟统一框架引领下成员国各具特色的双重监管,注重综合性监管政策与细分监管政策的配合且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其中。欧盟相关实践对中国开展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启示在于:在制度设计上,要注重软性约束与硬性监管相结合、全局性监管与专门性监管并行,加强双边和多边伦理监管制度建设;在监管模式上,要广泛吸纳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的制定,形成中央和地方一致且协调的双重监管,并设置相应的伦理监管机构来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在社会生态赋能上,要加大数字科技领域的创新投资力度,推动数字科技的广泛应用和...  相似文献   
56.
肖红军  郑岳  郑若娟 《技术经济》2023,42(9):133-146
随着科技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数字科技逐渐成为了民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应地,在数字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引发的科技伦理问题也愈发明显。作为较早的践行者,澳大利亚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发展历程和实践经验能为我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提供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本文对澳大利亚政府、行业组织与协会、大学与研究机构、社会媒体、企业五大监管主体在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解构了澳大利亚对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中用户隐私保护、信息获取自由与消费者数据权利、人工智能道德与负责任人工智能研发三大重点议题的政策布局。在此基础上,概括出澳大利亚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四大制度安排,即制定战略目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资源建设能力、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最后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对中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包括构建多层次的治理框架、明确伦理监重点、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重视数字科技伦理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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