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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公开市场业务的法律地位将逐步提升,但是公开市场业务法制发展较为滞后。人民银行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3条第2款授权通过法制建构推进公开市场业务的机制化,即优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丰富操作标的,适时取消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进一步改进公开市场业务决策、执行程序及权限,增加代表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级交易商比例,从而扩大公开市场业务的传导范围;明确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以及数量招标和价格招标等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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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费附加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时期解决教育经费的一种非常规手段,而后被列入政府性基金目录征收至今,其在征收对象、预算管理、地区收入差异以及征收法治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基于费改税逻辑,开征教育税以取代教育费附加,则在税基选择、税制改革等面临诸多困境,通过政府性基金退出的评估机制取消教育费附加,是解决问题的出路.但是,取消教育费附加后,仍须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确保教育经费的充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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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属于公共物品的一种,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而教育券则是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一种创新机制。教育券具有多维性质,能够确保教育资金的合理利用,促进竞争、提高教育质量,增加教育资源、有利自由选择,以及实现教育公平。各国教育券实践形成市场模型、补偿性市场模型与义务后教育模型,我国长兴县的实践属于后两者的混合。我国应明确教育券在教育财政的补充定位,并构建教育券的发放对象、信息平台及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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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海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13):140-140
初步探讨了汽车运输企业物流的三种模式,即物流自营、物流外包、物流联盟,以及每种模式中常见的经营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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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转移支付是一种附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资金转移,上级政府基于特定政策意图在某种范围与程度上指定资金的用途,下级政府须按照要求使用这些资金。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法制化是财税改革与财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立法应当建立科学的专项转移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设立,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运作的透明度,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监督框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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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是指政府与社会办学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政府在评估社会办学机构所提供教育服务绩效的基础上,以财政资金全部或部分支付其成本费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本质是政府承担教育责任方式的转变,政府不再是"划桨者",而成为致力于教育事业规划、政策设计、资源配置、质量监控等的"掌舵者",政府与社会办学机构以合同为基础确立教育服务买卖关系。在我国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必须着手建章立制,尤其以方式、范围、资金与评价等关键要素为规范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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