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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权的行使,国际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英国的“股东会决定模式”,另一种是美国的“董事会决定模式”。前者将反映收购措施的决策权留给股东行使,董事会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擅作反收购行为;后者则将反收购决策权赋予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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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即将全面完成,中国证券市场的全流通时代即将来临,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活动将呈现大幅上升的趋势。本文分析了全流通市场下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发展情况和面临的市场环境,并提出了一些上市公司可选择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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