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1.
12.
在信息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数字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成为城市未来发展的基本方向,因此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对影响城市数字化建设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以得到更好的建设管理效果。本文从南京市国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常见问题出发,对提高经济信息管理水平进行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13.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执法活动。执法本质上是行政执法人员准确全面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受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海关的执法水平仍有不尽人意之处,最突出的体现是法律适用的不当或错误,由此导致执法不统一,甚至执法错误。本文试图从分析海关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不当或错误的原因入手,揭示法律适用不当或错误对海关执法的影响,指出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以期达到立法预期效果与执法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党的十七大提出我们要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当前海关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阶段,海关工作将长期面临"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重"的基本形势,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如何以新的执法理念推动海关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切实解决海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不足,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问题。本文结合执法实践,从执法理念、执法模式、执法方式、执法方法、执法监督等方面提出海关执法新思维的变革,提出海关要实现现代化、建立法治型海关,必须跳出不合时宜的思维窠臼,进而改变习惯的行为模式,推动这些新的理念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和落实。 相似文献
15.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矛盾多发期。社会矛盾的多发,对城市社区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矛盾的多发,也暴露了我国目前相对落后的社区治理手段难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迫切需要我们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和治理,解决当前社区治理所面临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16.
由于航空制造业具备高度产业关联性与协同互补性特点,集群化发展是其必然趋势。目前,中国航空制造业集群存在自主知识产权缺乏等问题,提升集群创新能力是解决上述不足的有效办法。通过构建航空制造业集群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评价四大航空制造业集群创新能力。结果表明,四大航空制造业集群创新投入、产出及环境差异较大,致使集群创新能力具有一定差距;R&D资源、创新产出对航空制造业集群创新能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稳定的政策环境有利于增强航空制造业集群创新能力。最后,根据分析结论了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受外需急剧减少的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减缓、出口困难;证券市场波动导致一些公司资金紧张、融资困难,发生重大会计造假案件的风险正在聚积。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今年2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动态、持续、全面监督,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笔者在此也对如何加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提几点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8.
客户关系管理是以"客户为中心"的创新型营销策略。本文是对目前中国证券业在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总结国内证券业实施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的成败得失,探讨中国证券业在客户关系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应用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9.
葛磊 《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73-79
为了有效打击走私犯罪和偷逃关税这类违法行为,许多国家的海关法除赋予海关诸多的行政执法权之外,还在一定限度内赋予海关在查处这类案件时拥有搜查、侦查、拘留、扣押、审讯、逮捕等项刑事执法权。从理论上讲,海关的行政执法权与刑事执法权各有其确定对象和适用范围,两者之间的边界划分十分明确;但从实践看,这两类权力的启用条件有时又显得较为模糊,尤其是在嫌疑人违法情事乍现、海关仅掌握初步证据、案件的罪与非罪性质尚未明朗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一般而言,面对犯罪行径的蛛丝马迹,海关若运用查验、稽查、核查等行政权力来调取证据,客观上存在着种种困难,行动中很可能打草惊蛇甚至无功而返,而凭借刑事执法权所独具的威慑力和强制力,海关办案人员通常可以迅速突破案情,获取确凿的证据,进而成功地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但不容否认的是,在后一种过程中往往也存在另外一些意想不到情形,例如由于案件性质并非预想之严重,或者由于犯罪事实难以确证,或者由于启用刑事执法权的条件不充分或时机不成熟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从而可能造成案件久攻不破的被动局面,有时只好无奈撤案或转作行政处理。然而现实中一旦出现这种结果,涉案当事人往往就会以其法定权利或法定权益(尤其是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为由寻求法律救济,诉诸公堂之时,海关在刑事执法过程中的某些漏洞或瑕疵就有可能暴露无遗,败诉的风险显而易见,本案即为一宗典型例证。观之庭审过程,法庭首先极其关注海关违宪取证是否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造成了不法侵害,并就此做出了不利海关的判定;其次,法庭重点关注海关行使刑事执法权中出现“瑕疵”是否偶尔为之抑或一贯如此,当然其认定结论算是对海关网开一面;最后,法庭又从实用主义出发,认可了海关以动用刑事执法权获取的证据转而用作正当行政处理的结果。当然,其所演绎的审判逻辑是否过于牵强,是否真正能够维护“司法的信誉”,也是见仁见智,可能至少难以让原告信服,但最起码它也给人以思辨的启迪。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海关自《海关法》2000年修正而被赋予了查缉走私犯罪的刑事执法权之后,十余年来该种权力的实际运用中也屡有类似本案的纠纷发生,在司法审查中败诉的风险如影随形,这也警醒我们对刑事执法权的调用不可轻率从事。还应看到的是,随着我国《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公权必治”的法治理念正日渐深入人心,强化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已成大势所趋,海关重视其权力运行的自我约束亦显得尤为必要。此为介绍本案例的初衷。 相似文献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