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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经济现象错综复杂,作为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公司法难免存有一些疏漏,这给公民、法人对《公司法》的正确理解及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正确判案带来了一定困难。笔试对《公司法》的几处疏漏略作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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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人应敢于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年来,中国商人在涉外交易中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方面,一般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当事人一方的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公布以来,受到了国外商人的欢迎,越来越多的商人、仲裁机构甚至法院已多次适用《通则》,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通则》具有诸多优点,弥补了上述规范中不少漏洞,也为商人们在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方面,拓宽了选择范围。然而,中国商人仍固守传统观念,至今尚未适用过《通则》,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失去了现存法律的最佳保护,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本文拟对《通则》对中国商人的有利之处做一简述,以鼓励中国商人在今后的涉外交易中适用《通则》,充分利用好现存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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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作利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2,(6):5-11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正面临着远比发达国家更严峻的人类生命与健康问题。专家组在涉及人类生命与健康争端审理中,逐渐确立了一些严格的证明标准,大大增加了发展中国家胜诉的难度,为发达国家借口干涉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人权提供了机会。可喜的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最近的涉及人类生命与健康的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方面,开始关注成员国的主权和人权问题,适当增加了申诉方的证明责任,降低了被诉方(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证明标准,为发展中国家在相关争端中据理力争提供了理论和判例依据。中国应该充分利用涉及人类生命与健康争端中证明标准的新发展,切实保护好自己的主权和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