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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利益相关者治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相关者治理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理想路径选择.我国实行的股东、职工与债权人等核心利益相关者治理有其合理性,但从实践结果看,仍存在一些问题.考虑到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观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应该在维护股东、职工、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强化公司的环境责任.至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则通过相关法律的完善、市场机制、信用机制的建构以及公司道德义务的履行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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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法方面,生态责任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该责任的实现依赖于政策、法律、经济、伦理等多种手段。行为法层面上的企业生态责任可以看作是众多手段中之一种。在行为法方面,企业生态责任表现为私法上的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担是对企业生态责任个人化的一种补充,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谋求科学发展。目前,我们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以构建企业生态责任社会化分担机制:建立以国家为主导的生态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全国性的、统一的生态补偿基金制度;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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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或缺的信用基础和保持良性运营的基础。新公司法授权公司参与方缔结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任何合约,以解决股权继承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股东很少通过章程安排股权继承问题。公司的人合性因一些不受公司欢迎的人的加入而遭到破坏。笔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是:在公司未陷入僵局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恢复公司的人合性;而在公司陷入僵局时,强制解散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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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与土地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支撑与被支撑关系。在法学范式下,将蕴藏于该支撑关系中的权利和利益称之为狭义的支撑利益。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相邻关系制度对支撑利益予以间接调整,英美法系则通过支撑权制度,对支撑利益给予直接保护。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物权法领域,增设空间地上权、拓展地役权、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二是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根据支撑的类型,设计出不同的归责原则、构成条件等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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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界定公司社会责任,是新公司法生效后亟需解决的一个理论问题,为此,笔者在考察公司社会责任的历史渊源,梳理立法目的以及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证分析,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作为唯一的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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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坚持了发展是第一要务和以人为本的思想,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从董事会权利、信息披露、社会监督组织的建立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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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责任是实现生态文明的关键。新公司法缺乏公司环境责任的相关制度。有必要从公司决策机制、程序保障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保证公司环境责任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