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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吴书晋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13,(4):159
<正>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由于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较为复杂,它虽然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但直到现在也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的概念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具有四个法律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管理性。首先,秘密性也就是不为公众所熟知的,且处于秘 相似文献
992.
993.
本文探讨了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认为作为特殊的诈骗犯罪,其起刑点高于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高于诈骗罪,并且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应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量刑档次上产生分歧,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相似文献
994.
995.
<正>7月28日,历经两年的立项、招标、制造、调试、验收等复杂程序后,中国一拖首条年产7万件制动器壳体的柔性自动化生产线在四装厂建成投产。制动器壳体是中轮拖产品的关键件和重要件。长期以来,中国一拖四装厂的制动器壳体生产加工一直实行配套厂家生产提供和部分自制的双路线模式。由于制动器壳体在同轴度、位置度、端跳、尺寸精度等技术要求上严格,因此外购件超差 相似文献
996.
997.
998.
虞佳臻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5,(1):26-30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模式有三种,认定标准也有三种:权利人同期利润的减少说、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说与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说。在司法实践中,以现有标准为原点,调序而用;以行为方式为基准,分类而用。以此构建侵犯商业秘密罪数额认定标准的二维模式,有利于司法机关解决该罪数额认定难题。 相似文献
999.
正北京市民刘先生摇号中签获得购车资格,但由于自己不急于购车,便将购车指标转借给周先生。2013年8月11日,周先生驾驶该车在某路口转弯时,将正从人行横道步行通过路口的党女士撞倒。经交管部门认定,周先生负全部责任。随后,党女士多次就医,并花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7.2万余元,期间周先生曾赔偿过党女士4.5万元,但就具体后续赔偿数额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党女士得知周先生并非车辆登记车主,遂要求登记车主刘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先生表示自己只是登记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周先生,故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党女士将周、刘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2万余元。 相似文献
1000.
正案情介绍:2013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孔某驾驶大货车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大石河时,适有吴某骑电动三轮车(上乘王某)由南向北驶来,电动三轮车与大货车会车时,吴某驾驶电动车与路东侧树桩相接触,造成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房山交通支队万宁大队处理认定,孔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孔某驾驶的大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王某将孔某及人财保诉至法院,主张损失。孔某辩称自己的车是停着,且并未与电动车相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