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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银行方面原因:一是贷款门槛抬高。如银监会发布《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前,有的银行主要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1、行业前景好,近两年盈利;2、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按时编制;4、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5、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等。这样一来,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不管企业发展前景和企业资信多好,都难以获得贷款支持。二是施行了放贷终身负责制。银行放出的每一笔贷款,相关人员要承担终身责任,加上县域社会信用环境还不够理想,小企业以前沉淀的不良贷款多,银行对小企业的放贷相当谨:慎。三是放贷监管成本高。银行放贷项目不分大小,考核审批手续和资金使用监管成本都差不多,小项目放贷越多,经营成本就越高,因而银行往往不愿对小企业的小项目发放贷款,有的甚至只考虑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放贷。四是地方金融资金不足。有的地方农村信用社获得财政性资金存款很少,存款资金不足,无法对小企业有太多的放贷。 相似文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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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有自然人股东四人.其中股东甲以一项无形资产出资.确认价值为200万元.公司账面实收资本200万元。2005年4月,甲股东退出,公司报经批准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将该项无形资产退还甲股东.退还时的账面价值为14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万元.公司未支付甲股东其他款项。 相似文献
6.
(一)某房地产企业(甲企业)于2000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私营企业性质。由于房地产企业需要大量前期资金作铺垫,而甲企业规模不大,缺乏充足的资金,因此该企业通过他人牵线搭桥,与另一企业合伙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A项目),A项目为在某沿海大城市修建住宅小区。其合作方式是:由甲企业出地,开发成功后分得40%的利润。所有的经营活动均由甲企业负责,甲企业可以利用上地向银行抵押贷款。甲企业以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后,与施工企业(乙企业)达成胁议,山乙企Uk包工包料,工程款先预付20%,工程进行到50%时再预付40%,余下40%的工程款需等到小区建成出售回款后冉付。在这种情况下,A项目得以顺利开工,一年半后住宅小区建成,销售势头良好。 相似文献
7.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关于固定分红的案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投资5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B公司投资490万元,占49%。投资协议规定,C公司由A公司实行统一生产经营管理,B公司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8.
一、股东出资瑕疵民事责任 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对外信用的重要基础,是公司举债及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在公司存在及运转的全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最基本途径.股东出资瑕疵与否直接决定了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和充实,这直接影响着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虽然公司债权人债权赖以实现的物质担保并非章程所记载的静态的注册资本,而是公司拥有的现实资产,尤其是公司的净资产.但是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由股东缴纳的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资本将公司送上航程的话,那么关于公司资本的有关制度,则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预防风险的救生板,为公司信用提供了安全垫." 相似文献
10.
2006年1月1日,新的《公司法》开始实施.其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规定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更有利于个人投资创业当老板。同时.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不必承担无限责任.这就相对降低了投资风险。一个自然人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虽然都是个人全资企业.自己当老板.有权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二有许多不同之处.除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例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无规定).法律地位不同(一人公司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只能依附于相应个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