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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302.
王格 《上海房地》2023,(10):44-48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的抵押物自由转让模式为以房抵债协议大开方便之门。虽然法条同时规定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经常会受到以房抵债承包人的阻挠。以房抵债承包人受让抵押物的特殊性不仅在于无价金代位的可能,而且在于其权利还可溯源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与抵押权的冲突更为强烈。应对此类诉讼中的权利冲突,首先应厘清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若无明确约定,则应属新债清偿。其次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使用抵押权的相关规则,以平衡第三人的利益。最后通过与原有制度的衔接,赋予承包人应有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据此,实务中应统一裁判规则,即以房抵债承包人无权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303.
破产重整是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在退出市场之前的最后一次救治机会,把握机会的关键就在于企业能否在重整阶段融到所需资金。受财务状况影响,破产重整企业的融资模式选择有限,这几种模式在法律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对投资人/债权人资金回收保护不力的情况,无法有效激励投资人/债权人提供资金的热情。只有构建重整融资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司法解释,在法律技术构造上衡量各方利益,确保重整融资渠道的畅通,才能实现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基于此,本文分析破产重整融资模式的类型及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完善策略,以期为破产企业顺利融资提供有效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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