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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获实质性进展,音乐著作权的诉讼维权正次第启动中。2007年1月1日.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工作开展以来,中国音像协会(原告)首次代表其会员对未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歌厅提起民事诉讼有了结果。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市禅城区好乐迪娱乐城(被告)侵权使用卡拉OK音乐电视作品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将所涉侵权歌曲从其曲库中删除.并向原告旗下会员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合共3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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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生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4):56-57
北京××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1979年申请注册了“百花”商标。悠久的历史和可靠的质量,使“百花”成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和知名品牌。2005年8月,该公司发现浙江××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也销售“百花”牌蜂产品,遂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经过法庭调查和调解,确认被告为注册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有一定的代表性,也是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一些难点,值得从理论上深入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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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的最大的知识产权侵权案29日在浙江温州一审判决。在这场中国民营企业正泰集团与世界低压电气巨头施耐德的较量中,施耐德最终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立即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逾3.3亿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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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大众搬场诉百度竞价排名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百度侵权。2008年11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准许百度撤诉。上海百度案终告段落。同年5月24日,广州白云区法院在具有类似案情的“谷歌”商标侵权纠纷中,判定“谷歌”不构成侵权。同是搜索引擎业务中的关键词商标侵权纠纷,两地法院却得出不尽一致的判决,该案件和判决值得研究。两个判决中广告商的行为均成立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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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一起图书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在出版的《罗马私法导论》、《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两书封面上标注“法律人丛书”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图书商标“法律人”的侵权,而是属于对“法律人”通用词汇正当的、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案是继2003年北京新东方案后又一起关于正当使用图书文字商标的案件。更重要的是,该案判决对正当使用图书商标的阐述比新东方案要详细的多,因而具有较强的示范与指导意义。笔者以本案为导线,试图归纳出一些原则,希望对今后判定正当使用图书商标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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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冶连铸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连铸)副总工程师裴国良涉嫌“侵犯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重所)商业秘密”案作出宣判。这起持续三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剑拔弩张的两次公开庭审之后,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裴国良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裴国良及中冶连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西重所经济损失1782万元。判决书下达后,裴国良和中冶连铸表示不服判决结果,要提起上诉。这起迄今为止全国赔额最大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看来还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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