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87篇 |
免费 | 2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财政金融 | 76篇 |
工业经济 | 61篇 |
计划管理 | 108篇 |
经济学 | 32篇 |
综合类 | 37篇 |
运输经济 | 4篇 |
贸易经济 | 94篇 |
农业经济 | 11篇 |
经济概况 | 61篇 |
信息产业经济 | 3篇 |
邮电经济 | 3篇 |
出版年
2023年 | 1篇 |
2022年 | 5篇 |
2021年 | 4篇 |
2020年 | 5篇 |
2019年 | 2篇 |
2018年 | 2篇 |
2017年 | 6篇 |
2015年 | 9篇 |
2014年 | 31篇 |
2013年 | 32篇 |
2012年 | 33篇 |
2011年 | 57篇 |
2010年 | 40篇 |
2009年 | 47篇 |
2008年 | 34篇 |
2007年 | 27篇 |
2006年 | 26篇 |
2005年 | 36篇 |
2004年 | 14篇 |
2003年 | 18篇 |
2002年 | 18篇 |
2001年 | 21篇 |
2000年 | 13篇 |
1999年 | 3篇 |
1998年 | 1篇 |
1996年 | 2篇 |
1994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198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9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61.
162.
一、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后,原权利人申请已经完成转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再转移(返还)登记的办理
甲从国外归来,受其堂弟乙欺骗,将继承父亲遗留的价值60万元的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卖与乙,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转移登记申请书、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等手续后,完成了转移登记,乙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15日后,甲以受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合同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该房屋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163.
164.
如何依照国务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规定,规范金融机构撤销工作,加快处置进度,确保撤销工作顺利进行,是金融监管工作重要课题之一。本针对撤销城市信用社工作面临六个主要问题,提出加强对撤销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性法规等五第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5.
合同的撤销与合同的解除是两种有显著差异的法律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没有把二者加以区别,这种情形导致了目前保险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投保容易索赔难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应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人的救济权利定义为保险合同的撤销权而非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并把该权力行使的时间限制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年内,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二年时间内,这样将与国际通行的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后即成为不可抗辩合同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166.
2001年人民银行海东中心支行先后撤消了辖内4个县支行的发行库,这对于降低发行基金管理风险,减小发行管理成本,削除部分安全隐患,缓解县支行人员不足压力,充分发挥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服务职能都有积极意义。但是,撤库县人民币流通市场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67.
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168.
贵阳市农行龙井办事处是贵阳市金融系统开办个人住房贷款较早,业务发展较快的处所之一。截止1999年末,该办事处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达12468万元,占整个信贷资产的64%。而且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较小。一方面贷款实行双重担保,既有房屋的抵押担保,又有房开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另一方面,个人 相似文献
169.
170.
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看《仲裁法》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