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10篇 |
免费 | 0篇 |
专业分类
财政金融 | 31篇 |
工业经济 | 24篇 |
计划管理 | 35篇 |
经济学 | 30篇 |
综合类 | 31篇 |
运输经济 | 3篇 |
旅游经济 | 1篇 |
贸易经济 | 33篇 |
农业经济 | 3篇 |
经济概况 | 19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1年 | 3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3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6篇 |
2014年 | 17篇 |
2013年 | 14篇 |
2012年 | 9篇 |
2011年 | 22篇 |
2010年 | 19篇 |
2009年 | 20篇 |
2008年 | 16篇 |
2007年 | 9篇 |
2006年 | 13篇 |
2005年 | 9篇 |
2004年 | 13篇 |
2003年 | 15篇 |
2002年 | 6篇 |
2001年 | 5篇 |
2000年 | 4篇 |
1999年 | 2篇 |
1988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201.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围绕着第76条规定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和实务中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务以及主流观点来看,现行中国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无论从侵权行为法还是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都有其缺陷和问题。现行解释在给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在借鉴其他国家现行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交强险赔付原则作出调整。从而实现“有效救济受害者”与“避免使加害人承担过重负担”两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2.
203.
正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交强险赔付应基于无过错原则,即保险公司在被保险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此规定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204.
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作为一种立足于财产保险而发展起来的一种保险,其最显著的特征当属其第三人性,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存在的基础。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经验来看,大力发展是将保险业做大做强的一个有效途径。本文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责任保险的先进理论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指出现行我国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我国加强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5.
本文首先论述了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并确定其内容,然后主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中心,在界定其定义和其在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中与其他原则的区别后,重点指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它仍有免责事由,即如果有免责事由存在就可以不承担责任。这一特点看似类似于过错推定责任,但实际上两者仍有根本差别,不可相混淆。 相似文献
206.
207.
近年来,我国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人身权益。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对此类便权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是该法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法充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敦促动物园履行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208.
本文主要阐述了在体育活动与安全管理中发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国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始终需要监护而同时又规定父母有义务让其接受义务教育,一旦未成年人到学校去,则脱离了父母的监护视野。学校则基于未成年学生父母的"委托"和国家义务教育的规定成为临时监护人,负部分监护之责,即教育、管理之责及随附的相关的安全保护义务,这可称之为学校的"监护范围"。故学校要承担监护责任,也应限制在此范围内,在此"监护范围"内,学校基于无过错原则承担监护责任,超出此范围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209.
今年10月7日,邹某带着儿子外出旅游结束后返回。当时,父子二人在公路上等候汽车。虽有几辆客车经过,但都是客满。等候多时,邹某心中着急,遂拦住一辆中巴车,恳求乘车。中巴车主说明,车上已经客满,没有座位,如果邹某要乘车,只能站着,且车费不减少,中途如有意外,概不负责。邹某因儿子需要赶回家上学,表示同意。行 相似文献
210.
吕汇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经济管理版)》2006,21(5):114-115
科学发展观要求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体现在环境犯罪立法上,就是要重新认识和调整环境犯罪的立法归属,确定环境犯罪形态上危险犯的地位,同时,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犯罪归责原则的补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