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0952篇 |
免费 | 27篇 |
国内免费 | 14篇 |
专业分类
财政金融 | 2660篇 |
工业经济 | 1789篇 |
计划管理 | 5603篇 |
经济学 | 2035篇 |
综合类 | 1118篇 |
运输经济 | 259篇 |
旅游经济 | 47篇 |
贸易经济 | 4293篇 |
农业经济 | 708篇 |
经济概况 | 2332篇 |
信息产业经济 | 27篇 |
邮电经济 | 12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39篇 |
2023年 | 101篇 |
2022年 | 232篇 |
2021年 | 272篇 |
2020年 | 257篇 |
2019年 | 231篇 |
2018年 | 92篇 |
2017年 | 197篇 |
2016年 | 267篇 |
2015年 | 546篇 |
2014年 | 1301篇 |
2013年 | 1156篇 |
2012年 | 1624篇 |
2011年 | 1768篇 |
2010年 | 1655篇 |
2009年 | 1599篇 |
2008年 | 1593篇 |
2007年 | 1151篇 |
2006年 | 1038篇 |
2005年 | 1157篇 |
2004年 | 1045篇 |
2003年 | 1077篇 |
2002年 | 746篇 |
2001年 | 641篇 |
2000年 | 551篇 |
1999年 | 160篇 |
1998年 | 92篇 |
1997年 | 74篇 |
1996年 | 51篇 |
1995年 | 50篇 |
1994年 | 23篇 |
1993年 | 20篇 |
1992年 | 34篇 |
1991年 | 57篇 |
1990年 | 25篇 |
1989年 | 20篇 |
1988年 | 20篇 |
1987年 | 5篇 |
1986年 | 9篇 |
1985年 | 5篇 |
1984年 | 5篇 |
1983年 | 3篇 |
1980年 | 3篇 |
190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991.
我国<合同法>第66、67、68条规定了三种合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运用的主要是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992.
许多承包人由于不了解法律对履约抗辩权的规定,也不善于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常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我国《合同法》第66、67、68条规定了三种合同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实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可运用的主要是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相似文献
993.
994.
995.
加强合同管理 降低采购成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加强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996.
997.
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契约经济”,经济活动的契约化水平是衡量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企业合同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安全、产品质量,而且还关系到企业的效益和信誉。可以说,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加强合同管理,是加强企业各项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水平的一个有效手段和突破口。 相似文献
998.
对于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新收入准则与原建造合同准则并无本质差异.新收入准则中确定履约进度的产出法和投入法,更具导向性和选择性.大型施工建造合同,按成本法确认收入在实务中面临一些问题,本文认为,验工计价更能如实反映建造合同的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情况,可选择该指标用来确认收入. 相似文献
999.
既有研发外包组织理论主要基于技术优势企业视角,关注如何治理技术溢出等交易成本,忽视了缺少专利和隐性知识的企业进行渐进性创新时最优研发外包组织选择。基于不完全合同视角,从企业对研发中激励代理方努力与降低渐进性创新的不完全替代性成本之间的权衡出发,分析委托方如何合作、并购、委托以及新建研发等组织最优选择。结果表明,当委托方技术水平较低时,最优组织将需要给代理方更多控制权以激励其努力,相反,委托方则保留更多控制权以降低不完全替代性成本。委托方市场规模通过影响代理方的私人收益降低不完全替代性成本,使得委托方愿意放弃控制权以激励代理方努力。新建研发可以看作是委托方通过承担更多时间和风险成本,从而降低不完全替代性成本。在不同组织形式中,委托方对研发投入的积极性是不同的,这决定了委托方通过研发外包获得的技术溢出效应和企业创新能力。 相似文献
1000.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11)
《民法典》580条第2款弥补了立法上没有规定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空白,其性质不是法定解除权而是司法解除权。该规则主要用于解决合同僵局问题,通过法院审查是否属于合同僵局以及是否有必要解除合同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不是一般性规则,需要在主观条件、客观条件以及程序条件上进行适用的限制。同时,因为该条款诞生的仓促性,其内容和立法语言还存在不足的地方,在适用时需要和《九民纪要》规定的违约方起诉解除规则相衔接,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