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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彦梅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0,(3):32-3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家用电器“三包”规定等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家用电器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但还有部分消费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保障自己的权利,需要那些凭证,或因自身行为的疏忽或不当,使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今就这方面的知识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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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2,(1):6
国家质检总局对搁置近7年的汽车"三包"规定公开征集意见,举行了立法听证会。近期质检总局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记者对比发现,此次意见稿将消费者权益扩大了,将生产商义务提到比销售商更显著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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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5日,消费者刘先生向忻州市质监局稽查分局12365投诉,称其6月15日在忻府区七一南路森达皮鞋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皮鞋,穿了一个星期就出现鞋帮开胶问题,于6月21日找商家退鞋,几次交涉未果,请求帮助解决.分局执法人员马上与商家联系,商家负责人称该款皮鞋共进货七双,最后两双以特价卖出,刘先生买的就是其中之一,所以没有"三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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