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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大陆交强险因其经营年份较短,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不成熟。相比而言,我国台湾地区的交强险从1954年开始尝试,经过数十载的不断摸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下文简称"台湾交强险"),且在亚洲具有很大的影响,值得大陆借鉴。本文从法律的完善程度、交强险费率的制定方法、理赔服务、交强险相关基金制度等四个方面对两岸交强险进行对比,最后对大陆交强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2.
在社会保险中,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医疗费用支付补偿关涉多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与衔接,各国立法多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补偿时,通过保险代位求偿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受益和第三人脱责。根据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无论有无第三人侵权,伤病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对医疗费用支付的补偿是被保险人的当然权益;损害补偿原则禁止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侵权而双重受益,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此逻辑的必然。先行支付是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要件之一,是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实施的一个必要环节,从属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医疗费用先行支付的立法特征是垫付色彩重、条件复杂,未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框架内进行内容设计,是管理法重于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表现。 相似文献
113.
我国《保险法》第62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法律法规没有对"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予以解释界定,导致众说纷纭,实践中无所适从。本文根据保险法原理和客观实际,对"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进行专门的分析界定,以利实践参考。 相似文献
114.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所应负责任为标的,目的是为了分担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由于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第三人虽为最终受偿对象,其求偿权仍会因其非当事人之地位而受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牵制。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应该增加第三人向保险人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以确保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的利益得以及时有效地维护。 相似文献
115.
116.
117.
118.
119.
物上代位性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已被广泛接受,但对于物上代位性的衍生品——代位物的范围以及确定的规则则鲜有人涉及。立法界定的范围仅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形式的现金代位物显然过于窄浅;司法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在进行突破性的探索:既以"财产的特定性"为标准裁判现金代位物灭失,也依据"追踪原则"确立了非现金代位物的法律地位。而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担保交易对代位物的界定及确定的相关规则,我国代位物的范围应相应扩展,同时应将"追踪原则"而非"财产特定性"作为确定代位物的标准。 相似文献
120.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当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或者面临他人侵犯本公司合法权益时,股东直接起诉这些公司高管,以及这些特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怠于行使诉权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侵权人,案件的审理结果由公司承担的制度,就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为了充分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文章认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