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8篇
  免费   0篇
财政金融   13篇
工业经济   2篇
计划管理   21篇
经济学   15篇
综合类   11篇
贸易经济   14篇
农业经济   1篇
经济概况   11篇
  2018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3篇
  2014年   13篇
  2013年   3篇
  2012年   9篇
  2011年   11篇
  2010年   13篇
  2009年   9篇
  2008年   2篇
  2007年   5篇
  2006年   2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3篇
  2003年   2篇
  2002年   3篇
  2000年   2篇
  1999年   2篇
  1998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75 毫秒
51.
正奚玉书先生是民国时期著名的会计理论专家,同时也是一名优秀的会计师。他1902年出生于上海,1920年入复旦大学商学院会计专科学习。1927年获会计师证书并于该年加入上海会计师公会执行业务,1936年组建公信会计师事务所,任主任会计师。这一会计师事务所与潘序伦创办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徐永祚创办的正明会计师事务所、谢霖创办的正则会计师事务所并称为民国时期上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52.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同时也是物权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历史沿革、理论基础等方面入手,通过分析各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差异,并结合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53.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的源泉。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54.
《安徽农村金融》2007,(9):66-67
物权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物权法制度的基本准则,是物权法调整社会关系与物权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对物权法立法、司法及民事活动有指导、约束和补充功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第一段]  相似文献   
55.
商事登记的效力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帆 《江苏商论》2005,(2):127-129
商事登记的效力问题是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而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却很少,本文从商事登记的称谓谈起,借鉴大量国外立法经验考察其效力,从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两方面进行系统论述,以期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6.
《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3月11日发表题为《搞形式·唱高调·耍花架子》的文章,文章写道:“千篇一律的会议和生搬硬套的官样文章,被群众戏称‘常说的老话多、正确的废话多、漂亮的空话多、严谨的套话多、违心的假话多,形式越搞越繁琐,就是落实不了。”“一些干部心里没有装着老百姓,一心想着自己的仕途,是‘投领导所好’错误思想的产物,是升官靠表面‘政绩’的错误政绩观的产物。”可谓一针见血,切中某些时弊。  相似文献   
57.
自从萨维尼提出物权合同的概念以来,存在于物权法领域的争论就从来未停止过,物权变动当中的有因原则或无因原则则是争论的焦点.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是对物权行为人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本文通过对有因与无因的分析,对比公示公信及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价值说明无因性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58.
老百姓不傻     
公信的建立,最基本的要求是根除特权。如果做给老百姓看一套,私下再暗渡陈仓另搞一套,莫过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曾经好几个熟悉的人找过我,说自己的孩子或者亲戚要考事业单位,让我帮忙找关系疏通,照应。我觉得奇怪纳闷,事业单位考试已经非常规范化,怎么还能靠  相似文献   
59.
60.
李睿昭 《发展》2011,(1):46-48
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于2005年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对逮捕条件要正确把握,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补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