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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4年10月,中国S公司与泰国F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S公司向F公司出售一批苹果,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价格条款为FOB,即由泰国F公司安排海上运输事宜。F公司向S公司推荐青岛Y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货运代理人。于是,S公司通过传真方式向青岛Y公司发送了订舱单(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提单内容之后,青岛Y公司妥善履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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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运的海运提单中,根据提单抬头方式的不同,提单可以分为记名式提单和指示性提单.发货人在出具提单时,究竟是出具哪一类型的提单,除了要依据信用证的要求外,还关系到发货人对货物是否拥有一定的利益,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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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为了防范收汇风险,控制货物所有权则尤为必要。物权控制除了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单据之外,主要体现在海运提单中对收、发货人的记载。当存在结汇风险时,卖方应选择海洋运输及海运提单,同时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托运人指示抬头、空白抬头或凭开证行指示抬头;托运人则一定要是卖方。而凭收货人指示抬头和“第三方提单”则可能会使出口商丧失对物权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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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对于承运人而言,谁拥有占有权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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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的管理咨询公司Elmar Hertzog&Partners最近在柏林发布的一项调研结果表明:中型物流企业正受到发货人的青睐,发货人在选择物流外包方或供应链管理服务商时,通常更倾向于中型物流企业,它们根本无需惧怕物流巨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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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的管理咨询公司Elma rHertzog&Partners最近在柏林发布的一项调研结果表明:中型物流企业正受到发货人的青睐,发货人在选择物流外包方或供应链管理服务商时,通常更倾向于中型物流企业,他们根本无需惧怕物流巨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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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这一贸易术语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开放,已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国际贸易中,但由此产生的贸易诈骗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法律方面的缺陷,发货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力都没有得到确切的保障,本文FOB术语诈骗出发,从宏观、微观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减少FOB术语下的欺诈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