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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述,关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和揭发同案被告人的攀供。口供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性,这也是口供得以发挥证明作用的基础。由于口供的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因此必须对口供的证明力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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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查找其产生的原因的同时也要从根本上铲除这一毒瘤。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讯逼供这一陋习终将消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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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是一种根据,对它应作严格的划分:自白、自认和辩解陈述,口供的证据力主要由法律来规定,其证明力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围绕着口供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形成了取证、质证、排除和补强规则。这些理论上的认识都是与人道主义的时代要求相吻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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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57份律师调查问卷为样本,本文展示了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状况。在律师视角下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刑讯逼供等方法"的界定较模糊,无论是暴力殴打型的肉刑,还是"冻、饿、晒、烤等"疲劳审讯"长时间保持某姿势等变相折磨"等变相刑讯,抑或"心理强制、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口供,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空间都不大。"重复自白"的证据排除并无法律规范,实践中虽已有案例支持排除,但是,可能性也很小。从程序层面讲,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表现出"辩护方申请难"控诉方证明易"裁判者裁量权大"等特点。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与落实,不仅需要《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该规则本身进行合理化,也需要宏观上对"控、辩、审"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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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非法口供排除的证明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缺失,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刑讯逼供的泛滥,使得我国刑事错案层出不穷.为了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遏制刑讯逼供,我国应当加紧对于非法口供排除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的立法,以明确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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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证据形式中的另一种形式, 由于言词证据具有显著地直接性和易变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在发挥优势的一方面, 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固有的弊端, 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但是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因此, 笔者主要通过三个部分来简述我国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并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 对完善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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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补强,是指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经由其他证据的补强法官才能作出有罪的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