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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反思现有观点可知,两权分置下宅基地收益权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收益权却无权取得收益,原因在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控;农民集体既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亦不具有农村土地用途管制权,不能因此参与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地方政府不是宅基地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地租理论参与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集体与地方政府分别基于土地发展权理论、地租理论与管理权理论,享有取得宅基地增值收益的正当基础。构建中国农村宅基地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应当从私法与公法之不同视角出发。私法视角下,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宅基地增值收益;公法视角下,地方政府基于征税的方式取得宅基地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402.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阐述其地租理论时,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不合理的农业”生产过程,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在土地私有制和资本逐利驱动下造成的农业凋敝、生态退化、地力枯竭与浪费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对“不合理的农业”批判中,马克思建构了关于“合理的农业”的系统性、原则性构想,特别是他关于合理利用地力、农业扩大再生产、发挥科技中介作用、农业生态安全等思想具有深刻批判性、强大的系统性和全面的超越性等理论特质。党的十九大为乡村振兴擘画了美好蓝图,脱贫攻坚的胜利将乡村振兴推向了全面实施,“十四五”时期是乡村振兴展新卷、结硕果的关键期,马克思在《资本论》所论及的“合理的农业”思想,对于我国目前在实践层面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具有现实而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03.
随着收入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农户的经济决策动机逐渐从风险(成本)最低转变为收益最大。但是,地租契约的不完全性等因素,可能使农户在选择地租契约时,需要在收益(租金)的可靠性和收益最大化之间进行权衡。文章理论分析表明,农户在选择地租契约时,其经济逻辑是损失规避而非预期效用理论。进而,文章利用中国家庭金融2015年调查数据,通过probit、IVprobit和似无相关回归模型检验了这一理论假说。研究结果显示,租金水平越高,农户越倾向于选择固定地租契约;消除内生性后的边际效应显示,租金提高每万元,农户选择固定租金契约的概率提高28.3%。机制分析发现,土地流转契约期限的增加会强化租金对农地转出户选择固定租金契约的影响。运用工具变量估计、交叉项和费舍尔组合检验三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然成立。进一步的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租金对固定地租契约的促进效应,在低收入农户中相对更高;在低收入农户中,契约期限不具有调节作用。研究结果为地租领域农户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与政策预期的不一致,提供了理论解释与经验证据。基于此,文章提出为使农户通过地租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农地流转契约治理机制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