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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外贸代理业务中,由于选择的代理类型不同,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也截然不同案情简介案例12()07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中国A外贸公司(代理人)代理北京B公司(委托人)先后三次从加拿大C公司进口废纸.前两次代理进口废纸的付款方式是信用证(L/C),合同均顺利履行,第三次代理进口时B公司给A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函称该第三批废纸系c公司对其前两批货物质量问题的补偿,不需对外付款,要求A外贸公司只需协助B公司办妥提货手续即可,A公司在未向C公司确认的情况下即签署了C公司传真发来的买卖合同并用于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并未发回加拿大C公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