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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打破了中国封建专制封闭状态.从此.中国人民不仅受到封建专制的压迫.而且还不被外国入侵者当作“人”来看待.中国人也开始反思并寻求变法救亡图存之策,到新中国成立,中国人又重新成了自己的主人。建国60余年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过了10年动乱的“文化大革命”.而今又确立了“以人为本”的“依法治国”理念,我国法制建设经过了极为曲折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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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中国语境下权利论题所遇到的困惑与矛盾统称为“梅氏困境”(Meis Dilemma)。中西方文化差异虽然是造成“梅氏困境”及其延伸问题的其中一个原因,但在没有这种差异的英美甚至一些欧陆国家处理相关论题时也在不同程度上有类似的困难。近现代“权利”一词及其概念并非中国古已有之,而是在19世纪通过美传教士自英语“right(s)”一词翻译而来,并在公共话语领域逐渐流行;随后东渡日本,在法学领域成为通行译法,复又传回中国。欧陆法学和英美法学虽同样继受了罗马法的尤斯(IUS)传统,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历了尤斯主观化道路,但是在术语的使用上,英语世界基本实现了权法分离,而欧陆世界则因为直接继受罗马法的制度和制度名称,最终无法实现分离而以主观客观之分替代。本文认为,在非法律术语领域翻译时应把英语词right译成汉语词“权利”。在法律术语的范畴,当翻译单独出现的德语词Recht时,视语境译为“法”或“权”,而遇有疑问时均应译为“法权”;subjektives Recht应译为“主观法权”,objektives Recht应译为“客观法权”。古罗马文献中的IUS应音译为“尤斯”,或根据其语境按意义译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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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的生产与分配法,调整的是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经济法法权正当性的认识与把握,亦需从此前提入手。文章从企业的本质、经济权利的正当性和经济权力的正当性三个方面探讨了经济法权的正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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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19,(1)
本文旨在研究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理论框架下,针对牧区与草原的特殊性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研究表明,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发挥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生态功能、促进牧区经济发展的经济功能、维护社会公平的政治功能和保障牧民生计的社会功能。然而,以上功能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生态功能与其它诸项功能间的矛盾。在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发挥的诸项功能中,生态功能是最基本的,也应优先于其它功能。对于各项功能间的矛盾,现行的草原"三权分置"改革提供了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将草原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使草原承包权发挥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使草原经营权发挥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在生态保护视域下,草原"三权分置"改革应以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提高草原生产效益为目标,在法权构造上也应体现草原生态功能的优先效力。具体而言,草原集体所有权的构造应强化对草原经营行为的管理权能和监督权能;草原承包权的构造应强化承包人的身份属性和对草原经营行为的管理权能;草原经营权的构造应体现优先保护草原生态和合理提高草原经营收益。在法律逻辑上,草原承包权与草原经营权的内容和目标并不冲突,赋予两者不动产用益物权性质并不违背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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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为指导,说明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坚持国家、集体和劳动个人利益相结合的产权模式;说明了只有把国企业改革成内含劳动个人所制的劳动有权举、监督和罢兔企业领导人的现代企业、才能搞好国有企业,才能走上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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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相比,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产权制度体现着一种不清晰、不平等、不完整的法权关系。这种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是以传统的计划经济学说为理论基础的,仍然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色彩。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已成为我国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