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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自从出现以来一直备受争议,但足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死亡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医疗技术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但是还是有很多疾病足人类目前无能为力的,于是,人们的观念就由"痛苫的生"逐渐转变为"快乐的死".随着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已经不冉如过去的一味禁止和反对,而是转为立法管理.安乐死在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获得明确的合法性,但是对于安乐死的立法理论已经是屡见不鲜了,针对部分人的"一棒子打死"的激进占论,笔者认为中国甘前最实际的做法是正视这种现象,积极研究,严格立法来规范这种现象.本文笔者将对安乐死的相火问题进行讨论,并对中国实行安乐死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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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珠 《天津市职工现代企业管理学院学报》2011,(1):24-25,27
紧急避险制度是行为人通过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全正处于危险中的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生命权的特殊性,在是否允许以牺牲一人生命来保全另一人或多数人的生命问题上,学界一直众说纷纭。本文以危险源作为判断标准来衡量紧急避险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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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居于最为重要的核心地位。所以,侵权死亡赔偿问题也一直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我国的死亡赔偿制度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体系混乱。赔偿项目除了“相关财产损失”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也是各不一致。赔偿标准更是各执一词。《侵权责任法》虽然确立了死亡赔偿制度的框架,但其法律地位比《民法通则》低,在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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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明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7(3):36-39
尽管紧急避险行为已为法律所明文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尚存在许多可争议之处。自著名的“卡那安得斯之板案”以来,生命权能否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各国学者观点不一。从紧急避险的构成和本质上去思索,认为把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是思想进化与意识形态发展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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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当自身合法利益处于一种不牺牲另一种合法利益就无法避免损害的危险中时,以牺牲另一合法利益以保全前一个合法利益的情况。在坚持相对必要为紧急避险前提的基础上,对于避险造成的损害也应当规定一个限度,防止该规定被滥用。限制使用说应成为我国生命权能否作为紧急避险客体的通说,并为立法所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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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首次立法听证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议现场。16位北京市民、外地来京人员和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推荐的意见陈述人,集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载人”两个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在听证会前进行的6天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人大意见征集组共接受市民电话、电子邮件和网上留言总计8855件次各类参与意见中,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热度最高,90%以上的参与对此发表了意见.100%的机动车驾驶人表示反对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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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已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早已超越了经济改革或是政治体改革的问题,今后这个新的阶段是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治理的问题。综合治理是既要发展,又要公平,必须建立以公平为主导的效率型发展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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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已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早已超越了经济改革或是政治体改革的问题,今后这个新的阶段是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治理的问题。综合治理是既要发展。又要公平,必须建立以公平为主导的效率型发展运作机制。构建公平和共同富裕的人性化民主和谐社会是中国发展的必然选择。把中国建成共同富裕的人性化民主和谐社会的盛世中国必须以法制为基础,民主为核心,公平为主导,人性化为纽带,共同富裕为引掣,和谐社会为目的,盛世中国为制高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