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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浅析生命权     
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而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即维护生命的正常活动,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人格利益。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生命权受到侵害,是不可逆转、不可恢复的。因此保障与维护生命权,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72.
张艾进 《金卡工程》2009,13(8):131-131
丈夫拒绝签字导致产妇胎儿双双死亡的悲剧之所以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医疗机构未能正确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可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尤其是医疗机构在危重病人就医、急诊情况下的强制缔约义务.因此,面对生命垂危的病人,医疗机构要用生命权至上的理念来履行强制缔约义务.  相似文献   
73.
自200多年前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以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学术界就一直争论不休。文章就死刑废除论者的主要论点做了简单介绍以及剖析,并且就刑法修正案八进行分析,阐明自己关于死刑存废的观点。  相似文献   
74.
孟慧 《魅力中国》2009,(36):213-214
一、死刑概说(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这是我国关于死刑概念的通常说法。因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因生命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身一切利益和权利的载体,生命权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故死刑又称为极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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