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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
重整是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等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博弈过程。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出资人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的企业不具有实际利益。但在可能未发生破产原因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出资人对企业可能还具有利益。在重整程序复杂的利益关系中,立法对任何一方主体的权益设置都可能影响到重整程序的进程。本文将对新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规定加以探讨,明确现行法律对各方权益的保护和限制,以及这些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52.
浅议新《破产法》的突破及其对破产会计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10年的时间。原定于2004年12月28日提交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的《企业破产法》推迟通过,其原因在于两处根本分歧:一是职工劳动债权与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顺序中孰先孰后;二是破产管理人是由债权人委员会任命,还是由法院任命。新《破产法》虽然在某些细节的制定上还存在争议,但在一些重要的基本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无论最终如何决策,这部共11章164条的新破产法草案,与1986年颁布的那部6章43条,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内容更加丰富,更符合市场化理念。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破产会计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753.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公众公司破产重整中的职能作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公众公司的重整方案进行审查和出具咨询报告;第二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再具有全面审查权。美国的制度对我国《破产法》与《证券法》的制定修改产生了巨大影响。美国的经历启示我们,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重整程序中尤其应当关注和监督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制走实施。 相似文献
754.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22,(1):12-19
破产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选择权,管理人解除权常因未受限制和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备受诟病。处理待履行合同的实质是协调破产法与合同法间的关系,应以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出发审视解除权。管理人解除权不仅在合同法上缺乏法律依据,且破产法之特殊性难以证成其合理性。除了在立法论上考虑将“解除”表述更改为“拒绝”之外,还可以运用《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涵摄管理人解除权,并限制解除权溯及既往之效力。除此之外,对解除权的规制应依赖于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和破产财产保值增值两大原则的落实,而无需破产法另设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755.
破产重整情形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一系列重要程序与措施的决策者与推动者,在实现破产企业保值升值、平衡利害方利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研究发现,破产重整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频率高、幅度大,且外部投资人引入等因素增加了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导致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难度较大;与此同时,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设计需兼顾《企业破产法》与《证券法》的多元价值需求,传统规则难以有效应对。针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问题,宜从形式至实质标准的考量、综合与动态的双重考量、投资关系与权力支配的双重考量三方面出发,进一步优化界定标准。针对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问题,宜遵循挽救破产企业与公平清偿相兼顾的基本原则,考虑采取“安全港”豁免、听证会披露、分阶段披露等针对性措施,以进一步提升破产重整情形下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质量。 相似文献
756.
事后担保是指债务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追加财产担保。事后担保影响了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益,因此法律赋予了其他债权人以及企业破产管理人事后撤销该担保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并未就有关事后担保的撤销权行使问题进行具体规定,而事后担保自身的性质和法律适用仍存在固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事后担保的性质进行界定。本质上,事后担保属于偏颇行为,应当与诈害行为有所区分,在此基础上,应注意债权人撤销权与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存在着对立与联系,因此在破产法语境下适用撤销权也应当注意与债权撤销权之间的衔接,并对企业破产中特殊情形排除适用撤销权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