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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商家忽悠消费者的法宝——“最终解释权”将被终结。几乎与此同时,本刊陆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咨询,对于一些商场大肆打折和循环返券又提出了质疑。
有的消费者还提出,零售商有了“办法”约束,那么一些垄断行业和生产厂家所保留的“最终解释权”是不是违法的?他们有权利“解释”吗?[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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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立法权的特征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权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制定、颁布、实施、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广义的税收立法权还应包括税收法律的解释权,因为任何一项税收法律都只能由制定这项法律的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执法机关负责解释。它与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一同构成了税权。在税收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是税收行政权和司法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是其核心内容。税收立法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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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特定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单用途预付卡持卡人和发卡商家之间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从单用途预付卡法律关系入手,分析目前存在的解释权争议、消费者权益保障难、隐私权遭侵害等问题。进而建议,我国可以通过制定行业格式合同、加强企业预付资金管理和隐私保护制度对单用途预付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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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有关基本法解释权分配方面,既要保证中央对香港主权的行使,又要充分体现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基本法时,在基本法中对法律解释权问题作出了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而这些安排是参考了欧洲共同体与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解释办法的(具体来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条约(罗马条约)第177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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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活、生产中某些必须涉及的行业,独家经营没有竞争,不管其服务质量如何,人们都离不开它。如铁路、邮政、电力、煤气、供水,医院、学校、银行、公安、审计、工商、税务、监理、质检、物价等特权单位,都容易成为霸道行业;霸道行业制定的某些行规、条例,都是从自身角度出发,维护自身利益,对服务对象考虑的不周全或不合理,便成了霸王条款;自己制定行规、自己执行,有了争议还由自己解释,便是霸权解释(一般行规、条例的最后一句都是,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制定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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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机关有几种权力是必需抢的:一项是审批权。一项是处罚权,还有一个就是法律解释权。显然,制度化的规则和程序难以真正制约权力,那么谁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