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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楚旭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8):19-24
TRIPS协定的解释权问题是解释该协定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它包括两个子问题:谁来解释?其解释的效力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既要以《WTO协定》、DSU和TRIPS协定等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也要考虑相关的国际实践。据此,我们认为,拥有对TRIPS协定解释权的机构主要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另外,TRIPS协定全体缔约方作为协定的"立法者"也拥有解释权;而TRIPS理事会和WIPO尽管在严格意义上对协定不具有解释权,但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对协定的解释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此我们也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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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一向被人们视为法律解释中最经常和最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它的重要性从理论上而言仅次于立法解释,而立法者对法律的解释往往非常谨慎,因此,司法的解释就变得更经常和更重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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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商场购物时,经常会看到有些经营者打出"假一赔十"的招牌,以表明自己所售商品的货真价实。但当消费者真正发现质量问题,要求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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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就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在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中,随处可以看到这样经典的语句:“打折商品一律不退”,“谢绝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认购定金不退”,“电信充值卡到期余额取消”……。它们充斥在我们消费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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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该如何对待民营企业的“原罪”,目前各种观点莫衷一是,各有道理。有观点认为,大多数民营企业家非但没有“原罪”,甚至还有“原功”,他们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走在了改革的前沿;也有人认为,有罪就是有罪,一些当初不守法的民营企业家即使为社会经济作出了再大的贡献,也是天网恢恢。但是,“原罪”一词到底该如何理解,有罪和无罪之间的红线应如何划定,却没有争论出一个令社会信服的结果。判定有罪还是无罪是司法机关的事情,我们也应当相信司法机关的鉴别能力和政治智慧,毕竟他们是以法律为准绳办事的,并享有最终解释权。其实,讨论“原罪”的核心并不是一个“罪”字,而是呼唤一种公平和透明。正如本文作者所说:我并不想为这些富豪们叫屈,而是这些事情的发生总是让人不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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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受困“解释权”
“买DELL X50V PDA,送一块备用电池!”听上去不错,但这却让上海的消费者詹小姐“空欢喜了一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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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不知道今年以来在沪上诸多的家电和手机广告中出现最频繁的“时髦语”是什么?统计结果似乎有点让人看不懂,竟然是“差价补偿”。更令人看不懂的是,有时竟会在同一天的同一张报纸上分别出现两个以上所售商品型号相同的零售商承诺“差价补偿”的广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