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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可 《金融经济(湖南)》2000,(4):34-34
日前,在长沙市湘雅医院的病床上.某寿险公司的被保险人刘小组因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抢救无效死亡,于是,其兄刘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赔付申请。但事与愿违,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所收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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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危险增加通知制度系指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方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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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解除权主体
(一)《保险法》中保险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将这两条合并为一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规定了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人除法定或约定外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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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围保险法》(简称“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最大亮点之一是全面引入了不可抗辩规则。修订前的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寿险中保险人对投保人年龄申报不实情形自合同成立逾两年不得解除合同,理论上多认为该规定亦体现不可抗辩规则,但适用范围过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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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照明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6,4(6):125-128
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具备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或不安抗辩制度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保障合同目的的实现.由于此,该两项制度被世界各国的合同立法以及相关国际公约所重视.我国《合同法》则同时规定了这两项制度.但在有关问题上却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以澄清认识上的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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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法律问题——兼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当买方违约,卖方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情事时有发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解决"自动解除合同"制度下合同解除后合同效力状态的不确定性等问题,设立了"宣告合同无效"的制度。然而,该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合同无效的宣告是否满足合同解除条件的问题,实践中,错误宣告合同无效、非法解除合同现象仍然存在。据此,本文从学理研究和判解研究着手,研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所在,探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阐释卖方宣告合同无效与买方违约补救的关系,从而进一步廓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运用规则,以表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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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cancel the contract),通常亦称为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另一方违约时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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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莹峰 《金融经济(湖南)》2009,(5):135-136
<正>一、完全信息下旅行社选择问题博弈模型1.博弈模型的假设条件(1)旅客选择旅行社行为的部分假设:a.假定旅客对旅行社的旅游产品的认识是充分的,一旦发现旅行社说谎可以让旅行社付出很大成本;b.旅客做出选择是自愿和不受外界干扰的;c.旅客在选择旅行社时有科学和规范的程序及方法;d.旅客在评价旅行社时是公正、公平的。(2)旅客选择旅行社的双方都是外部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