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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罗敏 《财会月刊》2021,(6):153-160
破产程序新生税费的妥善处理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但破产法和税法是两套不同的制度,在处理破产程序新生税费时面临新生税费定性不明、清偿争议频发的问题,在对其进行税务处理时,亦存在破产保全规则与税收强制执行规则的冲突失范。公、私法理念的融合,为解决破产涉税问题提供了契机,课税特区理论亦主张将破产程序视为课税权可以进入但应当审慎进入的特殊场域。鉴于此,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对上述两法加以调适,对破产新生税费的性质予以明确,就其清偿顺序稍作调整,并明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破产财产,破产保全适用于国家税费,以规范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助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642.
李夏旭 《税务研究》2023,(3):112-118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型关键生产要素,但与之对应的税种尚不存在。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是阻碍数据要素课税的重要因素,只有在厘清数据产权主体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界定数据要素的纳税主体。在数据要素价值创造过程中,数据要素形态不断变化,从最初海量、零散的原始数据,经收集、清洗、入库形成结构化、规模化的数据集合,再经深度加工而衍生出数据产品。每当数据要素发生形态转换时,其产权主体和经济价值均会发生变化。因此,在构建数据要素税收体系时,应当结合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的产权状况界定纳税主体,建立以数据产权转移为基础的分层课税机制,对数据要素在不同环节产生的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相似文献   
643.
644.
一般认为实质课税原则的作用在于遏制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然而现在亦有纳税人或法院主动援引来保障纳税人利益的情形。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均为反避税条款,不免在实际使用实质课税原则时倾向于国家税收利益。从税收债务、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和征纳关系的和谐性角度出发,实质课税作为一种法律原则不应当有明显的偏好倾向。需要秉持谦抑态度,坚持法律实质优先,正确使用实质课税原则,兼顾国家和个人利益。  相似文献   
645.
646.
税收管理中的涉税信息共享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维度,还是实践层面都堪比世界性难题。毋庸置疑的是,涉税信息共享对于税收管理效率的提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立高效的涉税信息协作体系,是增强涉税信息对称性的重要途径。本文以现代化的税收治理为出发点,对税收共治与涉税信息共享的概念、作用机理进行理论研析,进而围绕现阶段我国涉税信息共享体系在法律制度层面和实施机制层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税收共治格局下构建我国涉税信息共享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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