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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信用卡业务都始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但因中国信用卡业务比较单一,而且法律法规不完善,所以同韩国的信用卡业务相比较就非常落后。韩国信用卡业务的当事人只有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而中国却还有担保人。在信用卡挂失后的风险承担问题方面,韩国采取的是发卡机构承担主义,而中国采取的却是持卡人承担主义。通过对中韩信用卡法律问题的比较分析,可为中国制定完善的信用卡法律法规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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