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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现状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混杂,商标法制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三者并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简称以下农业部)均是我国地理标志行政管理主体。国家工商总局依据2001年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使对地理标志的管理权,并于2007年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中国地理标志(GI)"[1]。国家质检总局在1999年就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并先后制定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 相似文献
82.
保险险种保护模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险种是保险公司的商品亦即针对社会满足保险客户危险转嫁需求的危险保障项目,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人寿保险、汽车保险等。对险种的开发是实现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起点。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 相似文献
83.
当前旅游资源的盲目开发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本文在循环经济中"3R"原则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的四种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模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84.
随着计算机系统的变更和软、硬件技术的发展产生了系列的关于保护硬盘数据的技术,但至今这些保护尚未完全解决计算机系统的崩溃丢失问题。如何保护硬盘数据安全是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的期望与人努力的目标。 相似文献
85.
关于数据携带权的保护规制,有学者提出以完善相关规定的权利规制轨道以及以在竞争法框架下进行行为规制的结合模式。但就该规制模式而言,其在技术层面的介入明显不足,在预想的竞争法轨道中也面临着种种困境。通过对欧盟相关规制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其立法引入数据治理层面的规制并完善竞争者相应的事前义务。因此,原规制范式应当引入数据治理层面法律的参与,合理设置竞争主体相关事前合规义务,以架构出新的用户数据携带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86.
87.
人工智能是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潮流,在没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人工智能可逐步实现自主发明创造。然而,现行法律并没有厘定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的法律地位,导致法律对其的适用出现失灵态势,而先行者优势保护模式、添附保护模式以及职务发明保护模式等是当前理论上比较典型的应对之策。其中,职务发明保护模式更契合人域法的法治秩序以及我国专利保护环境。人工智能本身被视为雇员而拟制为发明人,人工智能使用人被视为雇主而成为专利权人。此外,《专利法》应在专利审查期限上为人工智能自主发明物开辟“绿色通道”,在动态流转中提取交易额的5%作为人工智能专项基金,并完善强制许可条款。 相似文献
89.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2)》中披露,2011年,我国废旧纺织品产生量达2600万吨,其中化学纤维占70%左右。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量230万吨,相当于节约原油300万吨。长期以来,粗放型的资源利用方式和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保护模式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资源环境瓶颈约束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据介绍,我国已经成功研发了 相似文献
90.
在国际法的视野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精神和历史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人权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满足国际人权法要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多样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环境法基础。行政保护模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保存来讲不可或缺,但是仅给予行政保护并不能最大化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传承。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采取行政保护与法律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