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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究其根源应是抗衡机制的缺陷——沉默权的缺失。唯有确立沉默权,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现实中刑讯逼供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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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屡禁不止。冤假错案、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栓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实施,司法机关中刑讯逼供死伤的一系列事件一一被公开曝光。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刑讯逼供已成为当前司法机关必须着手解决的重大课题。刑讯逼供为何如此屡禁不绝。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彻底根除刑讯逼供,应采取怎样的新方法和举措?试图对如上问题进行粗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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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飞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6):41-43
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作为刑讯逼供罪的加重结果,按刑讯逼供罪处罚,而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应是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中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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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彦卿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5)
“沉默权”制度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一项制度,它首先在英国得到确立,后在众多西方国家得到借鉴和引用,我国在侦查讯问活动中当前存在着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但是如果全盘袭用外国的方式和方法也会影响到我国侦讯工作的效率,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寻求一条合理使用沉默权的路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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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是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重要条件,重视口供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是侦察机关产生刑讯逼供行为的内在因素,刑讯逼供行为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成长的空间。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对策是建立在看守所集中提讯制度,实行审讯主体与犯罪嫌疑人隔离制度,实行禁止在看守所以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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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长期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他严重侵犯人权,与现代法制理念背道而驰,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公正形象,阻碍法制现代化进程。究其原因,有其的历史成因,也有现实原因。本文在完善法律制度、转变司法理念、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等方面的探讨,试图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