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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3月25日颁发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149号)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注:该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扩展到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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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变迁历程的梳理,认为与费用化处理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相比,现行税收政策下的有条件资本化处理的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延续和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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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的颁布与施行,统一了建造收入的确认方法,解决了以往收入、成本费用与实际差异较大的核算缺点,使施工企业的财务报表更符合权责发生制。但在实务操作中特定技术开发费的列支造成了对建造损益的影响,其与财务报告准确性和合理性发生了直接关联。因此,本文中笔者将从实务出发,以固定造价工程合同为案例,以成本确认完工进度的方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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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执行,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优惠政策。但很多企业在实际运用这一政策时,因不能准确核算技术开发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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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无形资产,即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对无形资产的讨论中,为自创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一直是会计理论界争论的焦点。1993年实施的“两则”、“两制”中未提及研究与开发费用。在会计核算实践中,通常将研究与开发费用视同“技术开发费”,全额进行费用化,并列入管理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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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费又被称作"三新"开发费,它是指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盈利工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会计上,上述技术开发费可全部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减少当期会计利润;税法上,对这一块也允许冲减当期应税所得额,但由于规定的多样性,如何运用其来进行所得税筹划值得深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