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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承运方作为连接发货方和收货方的桥梁,其作用是无可厚非的.尤其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承运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的提单是证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良好的有力证据,并从而关系到收货人是否会同意接受货物或支付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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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 《展览与专业市场信息》2009,(1):178-179
土耳其地处欧亚大陆交接处,濒临地中海与黑海,其港口城市伊斯坦布尔风景优美,气候怡人,是土耳其主要国际性会展城市,在土耳其国际性会展中,有80%的项目在伊斯坦布尔举办。由于其所地处土耳其的最西端,横跨欧亚大陆,所以自然成为欧亚两大洲经济文化交流的平台和交流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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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贸易主体多样化的交易中,涉及到多个主体,甚至多个国别,其风险状况变数大,出口商应密切关注各个主体的角色,不仅要关注合同主体,还应关注下游的收货人,有关联公司参与交易时还应关注关联公司的经营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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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发记名提单时,由于提单不可转让,因此只有在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才有权提取货物。问题在于记名收货人是否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凭身份证明向承运人主张收货?记名提单是否同样产生无单放货的责任?问题的本质,实际上是记名提单是否仍需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而这又涉及到对记名提单的性质及功能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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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是常用的运输方式,跟单信用证支付是常用的支付方式,顺利结汇的前提是"单证相符"。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出口商对海运提单收货人抬头的缮制有误,从而导致出口商出口收汇的利益受损的例子比比皆是。在概括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对信用证中提单条款的解读,尝试以案例分析法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提单收货人抬头的缮制规范进行剖析,以期为外贸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规范方面提供参考,保障出口商顺利结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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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广州AAA物流公司受货代委托,用FOB深圳的方式将指定货物从起运地东莞运往目的港埃及的亚历山大。发货人东莞工厂代收货人投保了含有仓至仓条款的从东莞至亚历山大的一切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收货人。但是,货物在东莞至深圳的拖车运输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发生货损。事后,发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拒赔。而后收货人以自己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同样被拒赔。请问,在本案中,发货人和收货人,谁有权利要求赔偿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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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实践中.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才能提取货物,船公司放货的原则是“认单不认人”然而,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航运实践中经常出现货物已到目的港但收货人还未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的现象。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给收货人造成的损失,近十年来,航运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变通的做法——“电放”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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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单持有人.除英美少数几个国家外,其他国家对此鲜有明确的定义,《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对此也没有定义.我国的《海商法》亦是如此。这在理论和实务中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提单持有人与托运入.收货人之间有什么样的界限.他们对承运人和其他相关的人具有什么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一直模糊不清,近期.CMI(国际海事委员会)运输法框架文件提出了持有人的概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