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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过错是否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但不应认为这是民事归责。表见代理是超越本人过错与否的制度设计,关心的是足以造成代理误解的外观。所以,对表见代理的类型划分,应从以代理权为视角转到以本人行为为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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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代理制度尚不完善,其中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表见代理仅规定在合同法中,且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尚有异议.该文试阐述表见代理制度必须具备本人过失的主观要件,在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同时兼顾本人的利益,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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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党的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复杂,任务更繁重,工作更艰巨。因此,有关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的探索,还要在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中继续深化和拓展。基于此,本人就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的新方式进行了初步探索。这套方式方法既凝结着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又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既立足于现实,又在面向未来中不断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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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虽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代理的法律后果却要本人承担,而这一后果并不是本人所需要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在经济生活中,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这些情形都与本人相关联,本人当然要防止自己的过错,减少表见代理的风险。善意相对人在理论上没有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要本人承担本人不需要的后果多数是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实现,显然这不是相对人所需要的,因此,相对人也很有必要加强审查核对,为减少表见代理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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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验是对实体(产品,活动或过程,组织、体系或人员)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诸如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或者说是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地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质量检验是伴随着商品生产而诞生的。在手工业诞生初期,手工业生产者本人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符合他本人的要求,能否有人要,这就是操作者的质量管理。后来生产规模扩大,发展到工场手工业,由领班或工长对工人的产品进行检查,这是工长的质量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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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艳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3):55-57
随着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新条例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范围,却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思考,诸如上下班途中如何界定、非本人主要责任范围的确定、非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等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和研究。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文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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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商事领域,代理制度以其独有的特质扩张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最大效率地实现了民事意思自治的本旨,为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表见代理制度在在维护相对方交易安全的同时是否忽略了对本人利益的关注。通过双重要件来认定表见代理制度,同时在实务分析的来解释,阐释其在实现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兼顾法的公平价值,在各个主体的利益冲突中,谋求利益的均衡和协调,才能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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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以本人过错为要件,学界存在两种观点即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单一要件说。但是两种说法均存在缺陷,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求协调与平衡,坚持一般不以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原则,考虑到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与本人具有关联性,如不符合该要件本人不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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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淞茹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2):49-50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保险条例》中对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认定范围的规定有所扩大,其范围是车辆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交通事故、火车交通事故。对新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正确法律解释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在现实生活中,从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出发,"上下班途中"应界定为在工作所必须的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应以法定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等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为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