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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券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历来有广、狭二义之说。“广义说”认为,证券犯罪是指所有与证券有关的犯罪,既包括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也包括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诈骗、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狭义说”则认为,证券犯罪仅指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犯罪,如内幕交易、操纵股市、欺诈客户等犯罪,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破坏。“广义说”的缺陷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它将盗窃、抢劫、抢夺、贪污、侵占证券和以证券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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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的服务煊位是为国企改革融资,既然是国有企业,就有国爱管理的问题,证监会是一个国家机构,指数的高低可以用行政手段加以干涉,发行实行配额制。正是政府权力大规模进入股市,控制了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全过程,并且既是“保荐人”又是大股东,才使得企业上市不是竞争行为而是“公关”行为,企业退市不是优胜劣汰,而是行政机构导演的“重组”,进而放大了市场博傻效应,同时也使腐败分子更加胆大妄为。他们有的以股行贿,有的借内幕交易与庄家联手骗钱,有的凭借股票额度寻租,违规违法手段多种多样,贪污受贿额度之高是行政腐败所无法比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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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是复杂多变的,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且随着世界证券业的不断蓬勃发展,新的证券犯罪类型正不断涌现。以常见的行情操纵行为、欺诈客户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为研究对象,将这三种行为分别从各自的法律定位和行为认定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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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突破了<刑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协调该冲突是打击证券犯罪、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的需要.协调方式一是对证券法规定的新的而刑法已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能涵盖的犯罪行为形式,进行司法解释,二是吸收证券法中证券犯罪的新规定而修正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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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突破了《刑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协调该冲突是打击证券犯罪、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的需要。协调方式:一是对证券法规定的新的而刑法已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能涵盖的犯罪行为形式,进行司法解释,二是吸收证券法中证券犯罪的新规定而修正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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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纸化、背对背式的运行背景下,证券交易行为的完成往往比较迅捷,使得证券犯罪案件的证据较一般刑事案件证据具有极大的易变性、分散性。从而增加了证券犯罪案件侦查取证工作难度,但是证券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又是客观存在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重难点,并及时合法地获取强有力的证据来揭露证券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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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进步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比之于银行或保险,证券更直接的作用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可以说,证券市场的震荡必然会导致实体经济出现危机。以美国1929年经济危机为代表的一系列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导火索,都是证券市场的震荡。吸取过去的惨痛教训,世界各国无不把保护证券市场稳定作为维持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的重要支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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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3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5月12日发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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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法》与《刑法》关于证券犯罪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突破了《刑法》,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产生了冲突。协调该冲突是打击证券犯罪、规范证券市场秩序的需要。协调方式:一是对证券法规定的新的而刑法已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能涵盖的犯罪行为形式,进行司法解释,二是吸收证券法中证券犯罪的新规定而修正刑法。 相似文献
10.
陈建旭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22-125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公司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不但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还损害了相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在证券法与刑法中严格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但是由于内幕交易具有内部性,对于知悉、交易与利用内幕信息等行为,在判断属于合法证券投资或违法内幕交易时就形成了难点.因此,有必要借鉴日本对内幕交易罪的规制经验,从立法过程与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比较,谋求在判断内幕交易罪的构成界限时能有一个明确的参考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