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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业委会的专职执行秘书是代表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沟通和协调过程中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做好专职执行秘书工作也是小区健康、和谐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2.
物业公司管理混乱、个别业主乱搭乱建、侵占绿地停车、开发建设单位拒不移交图纸,面对这种情况,山东省青州市阳光花园B区业主委员会从2010年8月开始奔走于各个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可是街道办事处对投诉说管不了,房管局物业办公室说没执法权,执法局说小区内问题是属地管理……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对投诉问题无人认真过问。以上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各小区物业管理运作不规范的缩影——业主权利没人重视,业主不懂怎么维权,投诉无门。  相似文献   
103.
<正>新年伊始,上海市政府就连发了两个与物业管理直接关联的文件,《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意见(沪府办发[2015]3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和《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沪府办[2015]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第一时间拿到以后,感到对物业管理行业有如"一夜春风拂面来的感觉"。"社区综合治理"作为2014年上海市委一号调研课题,市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各区县行业协会等,围绕住宅小区出现的各种新状况、新问  相似文献   
104.
<正>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也终于迎来了行业期盼已久的政策落地。这是政府推动依法治国、简政放权,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物业服务质量提高、规范市场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加快优胜劣汰,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长期习惯政府定价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价格松绑固然可喜,但要在更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生存发展,更需要转变思路、更新观念,所谓"适者生存"。近期在中国物协的倡导下,《中国物业管理》杂志正在组织业内展开热烈讨论,希望汇聚行业的智慧,让跨度很大的定价机制能平稳过  相似文献   
105.
<正>我们必须看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仅只是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的事情,还需要广泛的群众基础,需要群众真正认识到法律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期出镜人物:曾香桂全国人大代表、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东莞瑞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相似文献   
106.
做人不做神     
备受业内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多数内容与各地差异不大,我无意再作评述。只有一点非常吸引我的眼球,因为这也是本人长期坚持不懈的一个观点,那就是〈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为鼓励业委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委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  相似文献   
107.
社会·小区     
《住宅与房地产》2014,(10):53-53
武汉市:业主批评业委会被起诉,法院驳回称正常监督 武汉市青山区某小区业主张贴“致全体业主书”,公开批评小区业委会工作失职等问题,该小区业委会主任吴某认为公告所批评的内容有损其名誉权,将几名业主告上法庭。结果,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0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中明确提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小区是社区中的基本场域,是社区居民主要的生活空间,引导与保护业主有能力解决自己居住小区内的事务,是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涵,是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加强社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现。改革开放后,在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出现小区治理的"三驾马车",即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维权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主体在小区治理中的矛盾,而其中的关键是业委会成立的困难和业委会通过法律保障权利时的技术性障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文章在用奥尔森搭便车理论分析业委会成立与行使职能困境的基础上,以公共治理理论视角提出发挥社区精英在小区业主委员中的领导与团结功能,增强业主委员代表业主通过协商与调节渠道进行维权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实现业委会的自治功能,增强基层群众的自治能力,研究可以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些思考。  相似文献   
109.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兴起与完善,物业管理行业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日趋成熟,物业管理行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物业管理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制度建设不完善、法律法规缺失、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观念滞后、双方行为方式欠妥,以及物业公司与相关职能部门关系有待理顺等.近年来特别是由物业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为全体业主代为管理的经营性收支也是矛盾的焦点.为了维护物业产权人的利益,更好地为物业公司的经营发展服务,文中对经营性收益使用规程进行了论述,从而解决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经营性收支中的矛盾.  相似文献   
110.
2006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小区没有通过“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复验,小区部分业主大出条幅——“业委会要为小区被‘摘牌’担责必须引咎辞职”。《都市文化报》2006年6月29日刊载一篇文章,报道了南京市海明珠花园业主弹劾业主委员会事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主体。目前,在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间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有的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所致,有的则是由于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行为不规范造成的。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公共财产共有人——全体业主的代表,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也正是因此,业主委员会才被授予了管理小区公共财产的权力。然而海明珠花园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力时,却将业主授予的权力异化为寻租的强制力,将自己服务职能异化为游离于公共利益之外的“个人利益”。显然,对于海明珠花园的业主委员会而言,他们缺乏的不仅仅是“公共服务精神”,他们更需要补上的一堂课——如何具备正确的权力理念,使权力能够更充分地体现民意。当然,在现实社会中,需要“补课”的不仅仅是他们。对北京市美丽园小区的业委会而言,则反映出其工作的欠缺,欠缺对自身工作的深入、欠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欠缺一种理性和科学的工作方法。美丽园小区被“摘牌”引发矛盾的事件和海明珠花园弹劾事件,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与思考。本栏目特别组织相关稿件,分别从业主委员会本身、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消费观等角度,对于相关问题给予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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