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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益物权形式,计划经济的时代结束以来,它愈发显示出与市场经济的格格不入。《物权法》六次草案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七次修改草案似乎为《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审批提供了可能性,不少媒体将此举解读为“广东宅基地拟上市流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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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产权界定不清,主体不明确,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虚化。《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对于农村土地,哪些是国家的,哪些是集体的,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集体所有土地的产权主体也不明确。乡(镇)、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界限不清。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基础上形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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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应该明确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归属、小区车位和车库归谁所有?业主大会有无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权利等立法争论焦点,都一一作出明确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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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是新一轮土地改革的应有之义。保护公民的宅基地继承权,实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全面继承,政府必须未雨绸缪,做好改革的风险预警和防范工作:防范集体耕地流失的风险;防范农户一户多宅的风险;防范农民利益受损的风险;防范乡村伦理破坏的风险;防范新型城镇化延缓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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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作为山东省农业重点发展地区,近年来以下辖县级市为主的城镇化进程加快,因此面临着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增加的压力,而与此同时,建设用地的侵占,使得耕地面积逐渐减少。顺利引导农村宅基地退出,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指标进行挂钩,是缓解压力的重要举措。而其中的关键是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这不仅能够引导农村宅基地顺利退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农民权益的保护。本文以潍坊市为例,由点及面,探索如何通过补偿这一引力来实现农村宅基地的顺利退出。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利用、退出现状和相关政策的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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