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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贺骁 《特区经济》2005,(7):280-282
随着我国外贸的发展,对外贸易中的保险索赔与理赔越来越多,如何正确地理解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代位制度的内容,将代位权在海上保险业务中进行恰当地应用,对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利益显得十分必要。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代位权及其产生按照保险法规定,所谓代位权即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52.
7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国际货物运输业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由于国际贸易中约90%的货物贸易是通过海上运输来进行的,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也日益增强。在航运界和国际货运代理业中,都在进行着激烈  相似文献   
53.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关于修订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及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这三个并列的调整海上货运合同的国际公约,均以规范承运人责任作为其核心内容。我国虽未加入上述  相似文献   
54.
(一)代位求偿的性质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来自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避免第三人逃避责任,减少保险人的赔偿负担,最终降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这体现了英美法系中衡平的特质,  相似文献   
55.
柳威  秦润 《特区经济》2005,(3):239-240
一、物上代位概念辨析 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指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财产的全部损失后,即取得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制度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完全不同:保险法上的物上代位,是物上请求权的体现,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赔偿后,可以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其他一切权利;而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则是指当抵押物转化为他种价值形态时,抵押权的效力可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  相似文献   
56.
中国与新加坡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很大差异,通过对两者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及订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新加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特点,对于两国当事人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7.
<海商法>颁布以来,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尽管两种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同,但事实上,两者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在同时适用这两种制度时,往往有交叉甚至冲突之处.  相似文献   
58.
船货双方的利益之争随着国际货物运输的产生而产生,影响着并反映在有关的国际海事公约中.通过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承运人责任进行分析比较,描绘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并结合探讨<鹿特丹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将来完善中国<海商法>有所稗益.  相似文献   
59.
在海运合同中,在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而在FOB术语下进行的国际贸易,是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买方成为托运人。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FOB下的托运人(即买方)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则买方获得提单后不需要向议付行议付即可取得货款。这就产生了无单放货的风险。如何实现风险转移?职业论的逻辑或许可以成为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60.
随着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记名提单项下无单放货的现象越加普遍,有关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是否负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在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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