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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某县某村军人遗孀李老太无儿无女,经人介绍和邻居赵大爷认识并结婚。双方结婚时赵大爷有一女儿未满16周岁。若干年后,赵大爷因病去世,李老太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五保”,获得批准后,村委会负责李老太的生活起居和日常开销。几年后,李老太因病去世,村委会将其居住的5间北房及其他遗产一并卖与本村村民。此时,赵大爷的女儿成家另过后,已经先于赵大爷去世多年,其外孙女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代位其母继承李老太的遗产,申请法院判令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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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结婚两年后,丈夫因病死亡,当时我已怀孕,考虑到各种原因,我做了流产手术,婆家人就以没有给他家留下根为由,强行将我的财产全部拿走。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现在我能否继承丈夫的遗产和追回自己的财产?(读者:刘秀琴)刘秀琴同志:你信中所谈情况如属实,那你婆家人的做法既不道德,也是违法的。你在丈夫去世以后,有权决定中止妊娠,任何人无权干涉,婆家人认为没有给他家留下根,这完全是一种封建宗法思想的影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保护每个公民的婚姻自由和合法财产权。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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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收,属于财产税范畴,是完善现代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税种。遗产税主要功能在于对继承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运用税收杠杆对继承行为进行有限的调节。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抑制社会成员问财富占有的悬殊,也有利于平衡公众对社会财富占有不均的心理反映.不仅有经济意义,而且有政治意义。目前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中国早在1915年北洋政府时期就拟定了《遗产税征收条例》,但未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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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公民死亡后遗产的继承也就备受人们的关注。 公民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叫作继承。继承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后遗留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继承遗产的人在法律上称为法定继承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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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制度是继承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是对法定继承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是保护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有必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实现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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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一直是我国学界所关注的热点,特别是遗嘱自由和特留份制度所暗含的自由和公平的价值冲突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虽然维护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但保护死者近亲属基本的财产继承权利对维持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有着重大意义。可从遗嘱自由的历史演变、特留份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来完善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使保障遗嘱自由与维护家庭成员的基本继承利益之间获得更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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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倪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2):28-31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条件等规定有很大差异,我国立法、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和分歧。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并与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相比较,对我国代位继承的概念、性质和成立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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