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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本人可归责性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其特点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移动.虚假权利凭证,是本人可归责性的重要表现形态之一.本文从虚假权利凭证的表现情形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62.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出。《公司法》第16条既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如此,担保代理权的外观就包括公司担保决议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未经公司以适格的公司担保决议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公司承受。此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在主观上应属恶意,仅得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公司享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公司选择追认的,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拒绝追认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对人所受损失。  相似文献   
163.
表见代理的成立,以本人的主现过错为必要条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既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也可主张成立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并可行使撤销权和催告权。表见代理的成立,只能由相对人主张。认定是否成立表见代理时,应推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同时对本人的过错相对人不负举证之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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