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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改革不断深入,证券市场迅猛发展,证券犯罪也日益增多,如何运用刑事手段防范和打击证券犯罪,理应引起立法、司法及其理论工作者的关注.本文试图从充分认识证券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坚持刑事规制适度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坚持本土化立法等四个方面,对我国证券犯罪刑事规制进行理论探讨,希望能有益于我国证券犯罪的防控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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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旭 《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公司法与证券法在2005年同时进行修正,对国内的证券金融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但是利用新证券交易制度的潜在漏洞所进行的新形态证券犯罪行为却也随之发生。而为了配合证券法的修正,刑法在2006年也进行修正,除了对原有的证券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以外,还特别针对新形态的证券不法行为进行犯罪化。根据修法后的内容,新形态证券犯罪的制定与修正解决了证券市场的管理问题,强化了刑事制裁的力度,明确了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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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证券市场出现重大转折,指数攀升、交投活跃,而2008年股指则大幅缩水将近一半。不难看出,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有所抬头。尤其在最近几年我国股指的暴涨暴跌和接连几个大案表明,证券犯罪已经以更新的特点出现在刑法领域中。仅从近年来中国证券犯罪的新特点和本土特点两个方面给予分析。希望能引起更多学者更加广泛、深刻的思考并为证券犯罪对策的完善与更新带来小小的启发和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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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从业禁止作为刑事制裁体系的内容之一,其解释适用受到新《证券法》实施的间接影响。原因在于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适用需以“证券犯罪成立并刑罚执行完毕”为前提,所以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规范性认定实际上是依次经历了证券违规、证券犯罪、刑罚执行到从业禁止多重形塑的结果,即新证券法的修订内容通过与刑事立法的跨法域衔接,在影响证券犯罪认定的基础上,间接地影响到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新《证券法》将违法主体范围扩大,间接影响到证券犯罪从业禁止适用的主体范围;第二,新《证券法》将行政处罚幅度升级,间接影响到证券犯罪从业禁止适用的刑罚种类;第三,新《证券法》新增行政违法行为,间接影响证券犯罪具体犯罪构成项下从业禁止适用的认定。在实质化证成该间接影响的基础上,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具体刑法适用应当从以下路径展开:第一,对于总则性规定的间接影响,在适用的刑种以及刑罚执行方面应当将证券犯罪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二,对于分则性规定的间接影响,应对证券犯罪中疑难罪名的行为类型做出具体判断,即中立职业行为结果归属的排除;内幕交易行为的适度扩张解释;诱骗、虚假交易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