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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2.
广告捐是针对各种广告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方式经历了四个阶段的演变,从广告公司承办、浙江省政府官办、商会认办到各市县政府经办。在广告捐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商会之间发生了紧密的互动。作为商人利益诉求的代言人,商会不断呈请政府撤销广告捐;面对商会的请愿,政府间接修改了捐税征收章程,降低了税率,并为国货免捐。民国时期浙江广告捐税的征收,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尚未实现政府的预期目标,广告捐的征收也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53.
孙长军 《价格辑刊》2001,(1):15-16,33
《价格法》第十四条对经营者的8种不正当价格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其中第(四)项行为虽然《价格法》没有给它规定一个法定名称,但从它所表现出的斯诈特征来说,把它称作“价格斯诈行为”,应该是符合《价格法》的本意的(这一点下面还要说明)。因此,《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事实上给制止价格斯诈行为的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4.
清末实官捐问题,学界存在的问题一是脉络需要进一步梳理,二是有些观点需要订正.清末社会舆论对实官捐问题的主流取向是批斥、否定,力主罢废.清末当政官员中,力主开办实官捐者大有人在.北到黑龙江,南到广东,西到云南,东到山东,全国各地方督抚大员多力主实官捐.主张开办之外,当政官员还专折请奖捐输实官.当政者的罢废声音来自于三大群体:清议群体、户部或度支部、摄政王载沣及军机大臣张之洞等.清末社会在实官捐问题上可分解为四方:政府分化为二,民众分化为二,舆论界与民众中的主张罢废群体相一致.过去学界总是习惯性地从朝野之间的互动来解读历史,似乎是把复杂的历史问题简单化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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